【梁振英UGL案】周浩鼎文件被特首办改动咗乜?44修改处一文睇晒

撰文: 李大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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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调查特首梁振英UGL事件专责委员会,爆出特首办涉嫌干预调查风波,民建联议员周浩鼎被揭提交予委员会文件中,多处遭特首办修改。《香港01》获得有关文件,发现当中共有44处修改纪录,当中包括加插一项建议,提议委员会调查《基本法》第47条要求特首就任时申报财产的原意,以及建议委员会调查澳大利亚传媒公开UGL协议文本及其后发出声明的真伪、可信性等。

据了解,周浩鼎在会上承认梁振英曾提出修订意见。(吴炜豪摄)

涉三大部分 由头改到尾

《香港01》翻查文件修改纪录,发现多达44处修改,涵盖研究建议的四大范畴中的其中三项,包括“梁振英先生于2011年与澳大利亚企业UGL Limited("UGL")所订协议("UGL 协议")的背景、性质及详情”、“《基本法》第四十七条及行政会议成员利益申报制度下的申报规定”及“利益冲突”,可谓“由头改到尾”。文件显示修改时间为4月21日晚上10时至11时,亦即周浩鼎首次向专责委员会提交建议前4日。

修改内容主要针对UGL协议和其后发出声明的真伪性和完整性,以及建议专责委员会研究《基本法》47条有关要求行政长官就任时申报财产的“原意”;另有部分则属“技术性修改”,如删除个别字眼和标点符号,类似的修改有6个。

据会上披露的文件显示,周浩鼎的建议的四大范畴之中,有三个范畴均遭特首办修改。

文件第一部分-I. 梁振英与UGL所订协议的背景、性质及详情

加入“澳大利亚传媒公开的UGL协议文本的完整性及真伪,以及该协议的性质、主要条款及条件为何”,删去“梁先生与UGL有否签订及/或执行UGL协议”。

加入“梁先生与UGL有否签订及/或执行此份澳大利亚传媒公开的协议”及“梁先生签订协议当日是否已当选行政长官”,删去“主要条款及条件为何”

在“UGL协议中"按UGL的合理要求提供协助,以推广UGL集团及戴德梁行集团,包括但不限于不时担当推荐人及顾问的角色"此一条款("该条款")”后,加入“的背景、原意”

加入“只会在不造成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提供相关协助”的字句,使之变成:“在澳大利亚传媒公开的协议文本中,上文第(d) 段(注:即UGL协议)所述条款曾作出修改,(即以手写方式加入“只会在不造成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提供相关协助”),此修改的真伪,由谁人作出,该修改的原意和作用,以及条款经修改后的效力”

加入“研究UGL就该协议在2014年发出的公开声明的真伪及可信性。”

文件电子版本显示内容曾遭“CEO_CE”(即特首办)修改。

文件第二部分-II. 《基本法》第四十七条及行政会议成员利益申报制度下的申报规定

于标题的“《基本法》第四十七条”之中,加入“财产申报”四字,变成《基本法》第四十七条财产申报及行政会议成员利益申报制度下的申报规定。

(a)项原文为在“梁先生就任行政长官时,《基本法》第四十七条及行政会议相关利益申报制度下适用于行政长官的利益申报规定为何”原文之中,分别在“《基本法》第四十七条”加入“财产申报”四字和在删去“利益”二字,变成“梁先生就任行政长官时,《基本法》第四十七条财产申报及行政会议相关利益申报制度下适用于行政长官的利益申报规定为何”。

加入(c)项:要求研究“《基本法》第四十七条要求行政长官就任时申报财产的原意,以及该款项在《基本法》第四十七条是否属于须予申报的财产”

将(e)项原文“若是,梁先生就任行政长官之时或在其行政长官任期内, 有否按照该等规定,就收取该款项一事申报利益”之中,删去“就任行政长官之时或在其行政长官任期内”、“就收取该款项一事”及“利益”。

梁振英否认干预立法会调查,强调受查对象有权提出看法。(资料图片)

文件第三部分-利益冲突

(a)项“在梁先生就任行政长官后,UGL协议的条款是否依然有效”的原文中,加入“在UGL完成收购DTZ及”、“全部或部份”和“若只是部份条款有效,哪些条款有效;”,使之变成“在UGL完成收购DTZ及梁先生就任行政长官后,UGL协议的全部或部份条款是否依然有效,若只是部份条款有效,哪些条款有效;”

(b)项原文为“梁先生依据该条款或经修改的该条款,或已完成的条款所作的承诺有否构成任何实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特首办加入“,或已完成的条款”,变成“梁先生依据该条款或经修改的该条款,或已完成的条款所作的承诺有否构成任何实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c)项原文为“在梁先生就任行政长官后,他有否根据UGL协议向UGL提供任何服务或协助;此举有否构成任何实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特首办加入“UGL在2014年发出的声明指梁先生没有提供任何服务或协助,此等声明的真伪及可信性;梁先生有向UGL提供服务或协助”的字眼,变成“在梁先生就任行政长官后,他有否根据UGL协议向UGL提供任何服务或协助;UGL在2014年发出的声明指梁先生没有提供任何服务或协助,此等声明的真伪及可信性;若梁先生有向UGL提供服务或协助有,此举有否构成任何实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资料图片)

上月提研究基本法原意遭讪笑

翻查资料,周浩鼎于上月25日会议上,曾提出要研究《基本法》第47条原意,当时即被公民党议员杨岳桥嘲讽:“而家我地唔系小律师训练班呀…...唔系学院,唔系喺度慢慢要叫埋啲人最初当日点样去立呢条条例,系咪要问米呀到时?”委员会主席谢伟俊当时亦指,当然可了解立法原意,但认为研究期间若对法例字眼没有太大争议,根本不需“翻箱倒笼”追查立法原意。提出此“创新”建议的人,原来是梁振英,更令人怀疑两人“打龙通”。

事实上,委员会之前已召开3次会议,但仍停留在讨论研究范围阶段,民主党议员林卓廷当时表示,只想了解梁振英有否透过协议得益,以及有否申报,并指若委员会再不展开研究工作,只会让人认为为委员会有意拖延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