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埗私了的士司机 律政司指施袭者凶残 经理3年加监至4年1月
人力资源经理2019年《禁蒙面法》定立后,与多名示威者在深水埗“私了”一名的士司机,经理去年在区域法院承认暴动罪,被判囚3年。律政司认为刑罚太轻要求加刑,上诉庭今(21日)处理申请,律政司代表指本案的袭击者凶残,亦丧失理智,情节严重。上诉庭三名法官批准律政司上诉,经理加监1年1个月至刑期为4年1个月监禁。
被告原于本年7月可获释
被告张子龙,33岁,去年在区域法院承认于2019年10月6日,在深水埗钦洲街与长沙湾道交界,连同他人参与暴动,他亦承认身处非法集结时使用蒙面物品罪,原被判囚3年。庭上透露,张就原本刑期,原定于本年7月20日获释。
袭击者凶残并用上不同武器
律政司代表陈词时形容,本案涉及的袭击凶残,袭击者使用不同类型的武器,包括雨伞及漂白水等向事主施袭,事主当时已没有能力保护自己,本案被告,曾用脚踢事主,及用物品打事主两次。
案件涉私了成份
律政司又称,当时袭击者已丧失理智,虽有人大叫:“够啦,够啦。”但袭击者未有停手,其后更毁坏的士,同时认为法庭应考虑本案涉“私了”成份,并于光天化日下的闹市犯案,案件性质严重,若轻判会发放极错误讯息,认为原审法官李庆年的判刑属明显过轻,他采取4年半为量刑起点,亦不足以反映案件的严重性。
辩方指袭击事件非预谋
代表张的资深大律师潘熙指,原审法官作出分析后,有权裁定本案情节属中等,判刑未必属明显过轻,又指,袭击的士非预谋,原审法官有足够基础裁定本案属偶发性。
上诉庭指被告声称救人变打人
上诉庭三名法官对此表示质疑。法官彭伟昌指,现场人士堵路,不让其他车通过,并要打开的士车门打伤司机,涉案的士失控,被告求情信却称当时打算救人,但他最终打人。法官彭宝琴则指,被告案发时接过他人给他的口罩并戴上,是有意识行为,不是偶发性。被告非一时愤怒,赤手空拳施袭。
认为量刑起点应为6年半
上诉庭法官经考虑后,认为原审法官的判刑明显过轻,和原则有错,改为以监禁6年6个月为量刑起点,被告认罪可获3分1刑期扣减,加上是次为刑期覆核,再减刑3个月,最终判刑为4年1个月,上诉庭会在6个月内颁下书面理据。
案件编号:CAAR8/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