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 |政府提修例 海外大律师参与国安案须先获特首证明书

撰文: 吕颖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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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今日(20日)就国安法案件辩方聘用海外大律师情况,向立法会提交文件建议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 》第27条,海外大律师参与国安案须先获特首证明书。

修订内容包括,法院在遇到有海外大律师处理国家安全的案件时,须根据《 香港国安法》 第47条,以专案形式向特首提出并取得证明书(行政长官证明书),特首依两个原则批准,一是有关大律师执业或行事是否涉及国家安全,二是其会否不利于国家安全。修订适用于所有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亦未有列明何时生效。

政府计划尽快在2023年第一或第二季向立法会提交该项立法建议的条例草案。

黎智英早前获原讼庭批准聘用英国御用大律师Tim Owen代表为其《港区国安法》案件辩护,惟港府随即就事件上诉,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底就此作出释法。律政司今再向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提交文件建议修订《法律执业者条例 》第27条,海外大律师参与国安案须先获特首证明书。

修订内容包括,法院在遇到有海外大律师处理国家安全的案件时,须根据《 香港国安法》 第47条,以专案形式向特首提出并取得证明书(行政长官证明书)。特首会依据两项原则,评估是否接受:

.该人就该案件以大律师身份执业或行事是否涉及国家安全;以及

.该人就该案件以大律师身分执业或行事会否不利于安国家安全。

如证明书认定海外大律师执业或行事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及会不利于国家安全,则法院不得就该案件认许该人为大律师。律政司解释,此举可体现《香港国安法》第47条及该解释第三条的精神,“鉴于国家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及凌驾性,若某人就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以大律师身分执业或行事会不利于国家安全,则认许该人为大律师属原则上错误。”

修例内订明有关行政长官证明书的新要求,适用于所有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不论案件属民事、刑事或其他性质,包括(但不限于)与《香港国安法》所订罪行或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相关的案件,以及与根据《香港国安法》或其他法律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在与维护国家安全相关的情况下)而采取的措施相关的案件。

律政司又指,立法建议对法治、受《基本法》保障的法院独立司法权以及诉讼各方选择法律代表和接受公平审讯的权利均没有不利影响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从来都没有由海外大律师代表的权利,因此,立法建议并无剥夺他们的任何合法权利,加上一般专案认许申请及涉及国家安全案件的专案认许申请均为数不多。

政府正就立法建议的主要内容咨询司法机构和两个法律专业团体,视乎委员的意见,政府计划尽快在2023年第一或第二季向立法会提交该项立法建议的条例草案 。

大律师公会主席:未落实前仍有空间思考

大律师公会主席杜淦堃对于政府不“一刀切”的做法表示认同,他认为政府与公会想法一致。杜淦堃指,目前条例草案尚未落实,仍有空间思考,公会目前正在研究律政司建议的内容,下周一立法会讨论时,公会将会充分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