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佛珠执行职务被指违规 将退休女惩教员求覆核被否决
撰文: 陈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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笃信佛教的惩教署一名女二级惩教助理,因四度四度携佛珠手镯入院所执行职务,结果遭署方检控四罪,敇令停职及须接受纪律聆讯,早前入禀复核署方决定涉违宗教自由的宪法规定,但案件今申请司法覆核许可时,法官以申请者延误5年后才申请司法覆核,加上她将于今年5月提早退休,事件已变学术性争拗,故否决其申请。
申请人黄惠芬(译音) ,于1989年加入惩教署担任二级惩教助理,被告为惩教署署长。高院法官区庆祥除了否决司法覆核许可外,并指申请人于2016年4月已向署方提出提早退休,但入禀时却无披露她将于今年5月31日退休,使事件变成学术性讨论,署方未来纪律聆讯不会对她有任何影响,加上申请已超越法例要求在3个月内提出司法覆核的时限规定,下令申请一方需付署方讼费。
申请人五年前携带佛珠被指违规
案情指,作为虔诚佛教徒的申请人,多次透过书面、口头及律师信向院所监督申请批准,可携带佛珠手链入院所,但只获口头否决她的申请,并没有交代有关原因。2011年9月28日至10月6月她为了表达其宗教自由,她在执行任务期间,分别将佛珠手链带在手腕及藏在腰包里,在2011年10月遭署方检控她四项违反合法命令的罪名,并于10月6月日即时停职。
申请一方指,惩教署于2011年5月31日发放一项内部命令,列明员工则可携带锡克教铜镯,但佛珠手链却被列作违禁品,认为有关命令违宪,有违宗教自由及歧视宗教。
案件编号:HCAL 27/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