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十九岁的我︱李慧诗未同意访问片辑录:我不会看 亦不鼓励你看

撰文: 陈淑霞 江丽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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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六位英华女学校学生成长故事的纪录片《给十九岁的我》,近日掀起争议,两名受访女生向传媒表明曾拒绝该片公映,惟校方未有尊重其意愿。在片中短暂出现的单车运动员、“牛下女车神”李慧诗今日(5日)在社交平台撰文指,片中她接受访问的片段是在2016年1月日本亚洲场地单车锦标赛时的访问情况,她形容当时导演张婉婷的发问内容古怪,与比赛完全没有关系,而张婉婷事后未获同意便将影片剪入纪录片,形容自己是“被通知”成为电影的一部份。李慧诗又表明,“这部电影,我不会看,亦不鼓励你看。”

▼《给十九岁的我》影片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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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车运动员、“牛下女车神”李慧诗今日在社交平台撰文,首句便写道“气在心头”,她指年初获悉《给十九岁的我》有她,初时并无放在心上,以为只是对白有她的名字,后来才获电影观众告知,是片中有她的一段访问。

李慧诗指,该段片段是2016年1月在日本亚洲场地单车锦标赛的一次访问,她直言事隔多年已不太记得当时的情况,但只记得两件事,一是日本组委会问我会否接受香港传媒访问,而为著不想记者难做,一般赛后访问她都同意进行;二是导演张婉婷发问的内容很古怪,跟比赛完全没有关系。李慧诗表示,因为她不是平时访过我们的记者,当时只是心中暗想“大概是她没有经验吧”。

“牛下女车神”李慧诗《回应给十九岁的我》纪录片争议。(李慧诗FB专页截图)

李慧诗又在文中提到,自己是“被通知”成为电影的一部份。有同事问她是否忘记张婉婷曾说过的话,她直言自己平时很谨慎,希望向赞助商负责,不会轻易接受任何形式的拍摄,续指自己由优先场想到现在,都难以用“忘记”去说服自己。

她在文中明言,从来不会擅自答应商业活动及出镜,如果当时记者真的有告诉她会将片段放上电影萤幕,“我一定会先化妆,然后问准体院同事再进行拍摄。”

她续提到,曾被问及是否转型拍电影,令她“一头无绪”,她曾经找体院公关帮忙,但因香港没有肖像权,且片段由张婉婷所拥有,对方放上萤幕并无犯法,且片段已经公映,追究也没有太大意义,但她质疑“没有犯法,是否代表那是对的?没有犯法,是否就不用当事人同意?那怕是事先‘知会’一声以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都省去呢?”

没有犯法,是否代表那是对的?没有犯法,是否就不用当事人同意?那怕是事先“知会”一声以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都省去呢?
李慧诗

她在文末指,自己只是占电影片段十来秒,是“纪录片”中最“不知所为”的一员,又指为甚么自己会在电影中“存在”,相信大家心里有数。她表明,“这部电影,我不会看,亦不鼓励你看。”也恳请其他人不用再追问她有关《给十九岁的我》的情节。

张婉婷导演与五位《给十九岁的我》纪录的女学生,一同回到母校英华女校出席“《给十九岁的我》感恩大会”。(资料图片/陈顺祯摄)
电影纪录几位女同学在大时代下的转变。(《给十九岁的我》影片截图)
张婉婷推出纪录片新作《给十九岁的我》,继早前在网络上被优先场观众发文负评,在张导加入“推广香港新优势专责小组”后,更引发网民呼吁杯葛。(《给十九岁的我》电影海报)

李慧诗在社交平台撰写的全文:

气在心头。
不要再问我有没有看过《给十九岁的我》。
今年年初,有粉丝Inbox 我,电影《给》有我的份儿,我初时没有放在心里,以为只是对白加入我的名字。后来,愈来愈多看过这部电影的观众告诉我,电影的内容不止于对白,是一段访问,当时并未知道那是甚么片段,但担心他们会断章取义,便致电给体院同事,问问该如何处理这件事。
体院同事后来在网上找到该片段。
那是在2016年1 月在日本亚洲场地单车锦标赛的一次访问,访问记者正是导演张婉婷女士。事隔多年,我当然不太记得当时的情况,只记得两件事:第一,日本组委会问我会否接受香港传媒访问,一般赛后访问我都同意进行,因为不希望记者们难做,所以我通常会答应;第二,当时张女士发问的内容很古怪,跟比赛完全没有关系。因为她不是平时访过我们的记者,我只是心中暗想:大概是她没有经验吧﹗
公司同事说可能是我忘记了张女士曾说过的话,可能她会得到我的同意将访问用作纪录片,甚至放上电影公映。是我忘了?我的记性不太好,这段时间,我不断问自己,是我忘记了?平时我都很谨慎,希望向我的赞助商负责,不会轻易接受任何形式的拍摄。我质问自己,我忘了吗?每个月都有访问,我真的忘记这次访问的用途吗?
由优先场想到现在,我都难以用“忘记”去说服自己。片段是用作纪录片和电影用途,我怎可能忘记呢?更何况,我从来不会擅自答应商业活动及出镜,如果当时记者真的告诉我,他们会将片段放上电影萤幕,首先,我一定会化妆,然后我会问准体院同事再进行拍摄。
我是“被通知”成为电影的一部分。
每一天都有看过《给》的人问:“你看了没有?”有 Fans 问我会否转型拍电影,我一头无绪。作为运动员,遇上这些事都会找体院 PR 帮忙,就如学生有事会找老师一样,但同事说她帮不了忙,香港没有肖像权,该片段由张女士所拥有,她将之放上萤幕,没有犯法。而且片段已经公映,追究也没有太大意义。
没有犯法,是否代表那是对的?没有犯法,是否就不用当事人同意?那怕是事先“知会”一声以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都省去呢?
我只是占电影片段十来秒,是“纪录片”中最“不知所为”的一员,我为甚么会在电影中“存在”相信大家心里有数。这部电影,我不会看,亦不鼓励你看。我恳请我的朋友、FB/IG Fans、大学讲师和同学们不用再追问我所有有关《给十九岁的我》的情节。
谢谢。

《给十九岁的我》发生甚么争议?

两位被拍摄的主角学生,均指不认同公映,详情按此

阿聆提出甚么质疑?

她认为学校和摄制团队无尊重学生反对公映的意愿,只引用法律解释。详情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