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出理大 郑锦满水渠爬出暴动罪成 另4人现场协助亦妨碍司法

撰文: 刘安琪 郭颢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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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血公民前成员郑锦满等5人,于2019年理大遭警方围堵期间,被指爬水渠逃离理大或提供协助,被控妨碍司法公正等罪。郑锦满更在审讯中途被加控暴动罪,5人早前不认罪受审。辩方结案时指地下渠道有毒气和污水,郑等人无法在只有防毒面罩和头灯下步行离开理大。案件今(14日)在区域法院裁决,暂委法官郑念慈裁定郑暴动罪成,但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不成立,另4人涉欲协助被困的理大示威者离开,被裁定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成。法官把案押后至2月11日听取求情及判刑,众被告须还柙。

郑从水渠爬出身上有臭味

郑官在裁决指,郑锦满被捕时由水渠爬出,身上有臭味,相信他是从理大逃出。由于警方早已呼吁留守理大的人离开,但郑仍选择留守,认为他当时已走投无路,冒危险爬水渠逃走,故裁定他暴动罪成。但未有证据显示他曾协助他人逃走,故裁定其妨碍司法公正罪不成立。

另4人在现场欲协助从离大逃出的人

至于另外4名被告,郑官指他们均是在渠口附近,或是在附近准备了车辆,认为他们在场的目的,是想协助从理大逃出来的人离开,故裁定他们妨碍司法公正罪成。

郑锦满(左)在审讯中途才被加控暴动罪。(资料图片)

5名被告依次为:何志豪(28岁,装修工人)、郑锦满(32岁,前立法会议员助理)、陈启贤(33岁,民政事务总署行政主任)、冯思睿(30岁,舞台灯光工人)、林泳汶(31岁,广告导演),被控于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连同其他人意图妨碍司法公正,即妨碍香港警务处将会作出逮捕的作为。

控方审讯途中加控暴动罪

控方在举证完毕后才加控郑锦满一项暴动罪。辩方提出强烈反对,认为做法“非常不公”。但郑官最后仍批准申请,但不准控方重开案情或传召证人,郑即否认暴动。

2019年11月20日,警方发现疑有人从下水道逃出理大。(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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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收消息指有示威者疑经渠口逃出理大

控方案情指,警方收到消息指有示威者疑经渠口逃离理大,警员凌晨巡逻时,发现被告何志豪向信民楼奔跑,将他截停,并在何身上搜出一辆停泊在忠孝街车辆的锁匙。何承认想协助逃出理大的人离开。

见男子持电筒照射渠口

同日早上,警方在红磡半岛豪庭外,发现被告陈启贤与男子A 手持电筒照射渠口,陈其后将竹枝搬到渠口位置,将绳绑在石柱上 ,并与A一起拉绳,郑锦满与另一人先后从渠口爬出;至于被告冯思睿和林泳汶当时则在私家车上,曾多次下车观察渠口情况。根据行车纪录仪录音,林曾说:“个窿愈嚟愈多人去”及“窿位见到有人落去游绳救紧人”,警员之后将4人拘捕。

郑从水渠爬出时衣服湿并有臭味

控方证据亦显示,郑锦满从渠口爬出时,身穿黑色长袖衫及黑长裤,并穿黑色白边鞋,头上有一个连著滤罐的防毒面具及一个头灯,他在现场被捕时,身上没有钱包或现金,鞋及裤均湿,身上有臭味,他并有表示过身体不适。

辩方指地下渠道有毒气难步行至渠口

辩方却指,作证的女警长只看到郑从渠口走出,无法确认郑是从“理大暴动完出嚟。”女警长同意。辩方亦引述渠务工程专家的证供指,地下渠道有毒气和污水,质疑郑当时只佩戴了防毒面罩和头灯,无法中理大经地下渠道步行约500米至被捕地点。

推断郑走投无路惟有不顾危险逃走

法官在裁决指,2019年11月理大发生暴动是众所周知的事,在同月17至20日被困理大的人,若未有依警方呼吁离开,均属自愿留守理大,并至同月18日仍继续参与暴动。他为案中的唯一推断,是郑锦满原被困理大并有参与暴动的人,因为走投无路,只好不顾危险,经渠道爬至渠口,目的是逃避警方拘捕,但爬出后不久便被捕。法官又认为,郑当时可能只是单纯想逃离理大,不能肯定他正协助其他参与暴动人士离开理大,故妨碍司法公正罪不成立。

本案另有3名被告:叶嘉祺(27岁,货运车司机)、黄逸滔(25岁,无业)及梁祖光(24岁,售货员),他们早前已认罪候判。

案件编号:DCCC 363、31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