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受查人士身份及资料 可触犯防贿条例 少数情况可豁免

撰文: 朱幼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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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连主席吴文远现廉署拘捕,涉嫌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30条,即“披露受调查人身分等资料的罪行”,指他披露了受查人士程淑仪的资料,因而被控。
事实上,有关条例是为保障廉署的调查工作,及受查人士的利益而设,最高刑罚为罚款2万元及入狱1年。但条文亦清楚列明,在若干情况下可获豁免。

吴文远被控三项罪名。(江智骞摄)

“披露受调查人身份等资料的罪行”条例列明,任何人明知或怀疑任何触犯防贿条例罪行正在调查,包括索取或接受利益、贿赂等,无论是透露给该受查人士,或是向公众披露,而没有合理辩解或权限,都有机会触犯这条法例,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0及监禁1年。

定罪可判入狱一年及罚款2万元

根据吴所面对控罪,他被指向公众披露受查人士身份等资料,因而遭到检控。

该条例有列出一些情况,并列明披露部份资料,是不会犯法的,该些资料包括:

1. (当局)已向该受查人士发出拘捕令;

2. 该受查人士已被捕;

3. 该受查人士已被通知须交出法定声明或书面陈述;

4. 有法定所定的限制令已送达给任何相关人士;

5. 受查人士的住所被搜查;

6. 受查人士被要求交出旅游证件。

根据该法例,若披露以上资料,都不属违法。

两情况下可作合理辩解抗辩:

另外,条例又指出,若能提出合理辩解,也可成为抗辩理由,惟必须在以下的情况下,才可以构成合理辩解,但只限于以下两情形,包括:

1. 廉政专员、副专员或调查员,涉及严重不法活动、滥用权力,或疏于职守等严重不当行为;

2. 若不披露事宜,有机会对香港的安全、公众健康或安全有严重威胁。

过往曾有案件被判社会服务令

去年9月,一名会计文员因向他人披露其兄被廉署调查,就曾被控以有关罪名,指他向他人披露受查人士资料,该会计文员最终在东区法院被判140小时社会服务。

另前年11月,一名保险代理因向一名汽车经纪披露廉政公署调查的细节,亦被被廉署拘控这罪名,被判150小时社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