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听音乐分神撞车2人重创 原判社服令 上诉庭斥严重不足
货车司机在北大屿山公路驾车时发生3车连环相撞意外,夹在中间的一部的士,车上两名男女乘客严重受伤,男的脑部创伤且椎骨骨折,有永久损伤,女的3个月后流产。货车司机认罪后只被判社会服务令200小时。控方指刑期过轻,又指原审官未考虑司机驾车时听音乐分神等因素,要求覆核刑期。上诉庭法官指原审官不但判断出错,更只参考一些非监禁的判刑,认为刑期明显不足,指案件的合适量刑基准应为15个月,考虑被告认罪并已完成服务令时数及事件已发生逾3年等,准他只入狱服刑3个月。
四人受伤 其中两伤者多个内脏有裂伤获病假逾一年
案中被告温达扬,34岁,去年承认一项危险驾驶引致他人身体严重伤害罪,指他在2019年9月5日早上,在北大屿山公路入机场方向,涉及一宗3车连环相撞意外,温所驾的小型货车,撞向前面一部的士及再前的私家车。意外中有4人受伤,的士的车尾严重损毁,车内两名男女乘客伤势严重,两人均有多个内脏,包括肝、脾、肾等有裂伤,两人均获病假超过一年。
三车连环相撞的情况。(详看下图)
控方指被告驾车时听音乐分神
控方指原审法官错误聚焦温受前方车辆阻挡视线,忽略了温当时或因听音乐而分神,现场情况亦显示温听音乐时的声浪不低,判刑时更只参考一些非监禁刑罚的区院判刑案件。温的律师却指,意外发生已3年,温亦已完成社会服务令的时数,又指原审官也有提及温听音乐等因素。
上诉庭认为量刑须考虑受害人伤害及打击
惟上诉庭认为原审法官有多方不当的地方,不但未有充份意外的实质情况,又批评原审官只考虑一些判刑案件作参考,认为做法不当,更直指该些判刑从没经过上诉肯定,没有量刑原则可言,对量刑没有约束力亦没有参考价值,根本不应称之为“案例”。他们又称,危险驾驶罪的判刑,也须考虑对受害人和伤者造成的伤害和打击,足够阻吓力的判刑实有必要。
量刑基准应为15个月 减刑后囚3个月
法官们认为,根据本案情况,合适量刑基准应为15个月监禁,考虑到被告认罪,获减刑三分一,应可下调至10个月,由于温已完成200小时的服务时数,加上事于2019年,温在去年3月已被判刑,案件又经过覆核,已相距了一段时间,故酌情减他7个月刑期,下令温只须入狱服刑3个月。
上诉庭:刑罚过轻对被告只是表面仁慈
上诉庭重申,量刑必须处适当的刑罚,不适合的刑期或与控罪不相称的刑期,对被告而言,只是表面仁慈,律政司一旦提出刑期覆核,被告等候上诉也难免产生焦虑,若覆核成功更要面对较重刑罚,对被告有一定程度的打击,亦会打乱他的生活,著下级法院判刑时应对此倍加注意。
案件编号:CAAR 2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