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幸彤求撤传媒报道限制被拒 质疑裁判官并无酙情权 求法庭覆核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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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涉违反《港区国安法》,被控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罪。她早前申请豁免交付程序的传媒报道限制,但遭主任裁判官罗德泉拒绝。邹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决定,案件今(12日)在高等法院处理,邹强调根据《裁判官条例》,她作申请后,罗官便须批准,无酙情权拒批,又指罗官的决定考虑不相关的因素,亦没有考虑撤销报道限制后,可作其他弥补的措拖。法官听取邹的陈词后称,会在邹进行初级侦讯前,即今年9月1押后裁决。

申请人邹幸彤,答辩人为主任裁判官罗德泉。同案被告支联会、李卓人和何俊仁被列为利益关系方。

认为若被告求撤销法庭便需跟从

代表邹律师陈词时称,根据《裁判官条例》第87条,若被告申请撤销传媒报道限制,法庭便需撤销限制。邹又指,即使裁判官有酙情权,罗官是次决定仍是错误,因为罗官考虑不相关的因素,又没有考虑若解除报道限制,可以作出其他弥补的措拖。

律师又指,《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22条列明,法官或裁判官,为了司法公正等需要,可指示任何人不得身处该法庭,但“报纸或通讯社的任何一人”则属例外,可见记者可进入法庭旁听的重要性。

律政司强调裁判官有酙情权

律政司的代表则强调,在《裁判官条例》第87条下,裁判官有酙情权是否批准撤销报道限制,又指罗官考虑有旁听人士作滋扰行为,担心若撤报道限制,恐会影响潜在证人。

官问撤销限制如有影响对控方构成不公

惟法官问,撤销报道限制,如何对控方构成不公?又指,可撤销报道限制,同时作出其他弥补的措拖,如颁下匿名令等。

由于邹的案件已排期于9月2日作初级侦讯,法官称会于本年9月1日或之前以书面颁布裁决。

案件编号:HCAL40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