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集结案|梁凯晴欲提终极上诉 上诉庭拒批许可证明书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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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观塘区议员梁凯晴因参与2020年的六四集会,她承认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遭判囚4个月。她早前就判刑提上诉,遭上诉庭驳回。而她再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而上诉庭今(21日)颁发判辞,指相关的法律原则已被确立,她提出的法律争议无合理可争辩之处,拒批出上诉至终审法院的许可证明书。惟梁仍可以直接向终院申请上诉。

上诉人梁凯晴被控于2020年6月4日,在维多利亚公园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她认罪并遭判囚4个月,并已服毕刑期。

梁凯晴于去年7月已刑满出狱。(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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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控罪是否在于参与人数

梁提出的法律争议,包括因公众健康理由而不获批准的集结,在此情况下干犯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控罪是否属预防性质。此外,该控罪的要旨,是否在于参与人数。

梁早前在书面陈词称,该两项议题是有合理可争议之处。对于上诉庭认为未经批准集结罪和《公安条例》 其他控罪,都属预防性质,其控罪的要旨在于参与人数。代表梁的大律师强调,未经批准集结和非法集结的判刑有不同的考虑因素,法庭就前者判刑时,不应视该罪属预防性质,亦不应考虑参与人数。

终院已曾处理相关议题

惟上诉庭认为,该罪《公安条例》 17A的控罪都属预防性质,其要旨在于参与人数,因为需考虑大型集会对破坏公众秩序的风险,以及在疫情下对公众健康的风险。此外,终审法院亦曾处理相关议题,强调参与人数的重要性。

上诉庭认为,相关的法律原则已被确立,该些议题不涉重大及广泛的重要性,因此拒批出上诉至终审法院所需的许可证明书。

案件编号:CACC101/2021

梁凯晴曾是观塘区议员。(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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