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幸彤不满申请准传媒报道被拒 指裁判官越权 入禀求司法覆核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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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被指违反《港区国安法》,被控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件已在裁判法院多次提讯,邹在早前的交付程序时,曾申请豁免传媒报道限制,但遭主任裁判官罗德泉拒绝。邹昨(30日)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指罗官的决定不合法和越权,亦是忽略司法公开的原则,要求推翻罗官的决定,并指她所面对的案备受关注,若以公众利益为由而禁止传媒报道,反惹来怀疑和不信任。

申请人为邹幸彤,答辩人为主任裁判官罗德泉。同案被告支联会、李卓人和何俊仁被列为利益关系方。

罗官行使酙情权下命令

入禀状指,邹幸彤于本年2月14日就她涉违国安法的案件提讯时,她曾申请撤销传媒报道限制,主任裁判官罗德泉拒绝其申请,罗官解释,确保日后审讯公正十分重要,根据《裁判官条例》,裁判官有酙情权拒绝被告撤销传媒报道限制的申请。

法例定明被告申请便应撤销

惟邹幸彤指,《裁判官条例》相关条文列明若被告申请撤销传媒报道限制,法庭便需撤销限制,没有酙情权拒绝。邹强调,根据该条文的立法历史,条文是要保障被告。罗官行使法例没有赋予的酙情权,认为其决定属不合法和越权。

邹续指,即使《裁判官条例》有提及裁判官的酙情权,但认为罗官的决定忽略司法公开的原则,属不合理。

罗官担心为证人带来压力

此外,罗官拒绝其申请的另一理据,是担心一旦撤销限制,会引来尖锐的讨论,甚至攻击。他又考虑到有部份旁听人士的滋扰行为,若撤销限制,恐会令有机会成为证人的人士带来压力。

邹认为考虑了不相关因素

邹却认为,罗官是考虑了与案不相关的因素,又称被告获公开聆讯的权利,不能因其他公众人士可能做出的不当行为,而受到限制,同时罗官指干扰法庭程序的风险,亦未有证据支持,认为罗官忽视维持公众对司法制度信心的重要性。邹重申,本案备受关注,若以公众利益为由而禁止传媒报道,反惹来怀疑和不信任。

案件编号:HCAL40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