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女转载许智峰投白票贴文 认煽动罪 判监2个月准缓刑

撰文: 郭颢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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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男女在去年立法会选举期间,于社交媒体转载许志峰呼吁港人投“白票”的贴文,从而被控选举期间藉公开活动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无效票罪,两人早前承认控罪,两人今(19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入狱2个月,但准缓刑18个月。

两名被告:陈健民(36岁,男销售员)及梁月嫦(65岁,女办公室助理),被控于2021年10月30日至12月16日期间,在个人社交媒体专页上,转载已流亡海外的前立法会议员许智峰的贴文,内容涉及煽惑在选举中以任何方式处置选票,致令该选票被视为无效。

立法会选举于去年10月30日开始接受提名,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当日起直至去年12月19日的投票日,被界定为选举期。廉署在提名期展开后,已提醒市民勿作出煽惑他人不投票或投无效票的行为,否则有机会违反该条例第27A条的罪行。

两被告均有转载许智峰的贴文

然而两名被告分别于同日在其个人社交媒体专页,转载一个于前一日在许智峰社交媒体专页发布的贴文,该贴文煽动阅览人士在立法会选举中投白票。该贴文一直在陈的专页上一直展示至去年11月9日,而梁的贴文则展示至去年12月16日。

廉署已获手令通缉许

廉署于去年11月底获裁判官签发手令通缉许智峰,指许涉嫌在其个人社交媒体专页上展示贴文,煽惑他人在立法会选举中投白票。廉署亦有就涉案两则转载贴文展开调查,并起诉二名被告。

条例最高刑罚判监3年罚款20万

涉案的《条例》订明,“公开活动”包括向公众作出的任何形式通讯,以及向公众分发或传布任何材料。《条例》适用于一切与选举有关的行为,不论该行为是在香港境内或在其他地方作出。任何人士干犯《条例》第27A条,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3年及罚款20万元。

案件编号:KTCC2291、9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