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提精简程序 城规会阉割保育团体主动修订 缩收回土地时间

撰文: 梁德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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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林郑月娥在去年的《施政报告》中提出,要精简本港土地行政程序,缩短“生地”变“熟地”时间、压缩城市规划程序等。发展局向立法会提交的文件显示,当局拟采取一系列修例,包括日后城规会只会接受一轮的公众意见表述,考虑限制申请修订图则的人为土地业权人或公职人员,并尽量令法定图则制订时间由17个月缩至9个月。另会研究在《收回土地条例》赋权政府毌须等待获批拨款,亦可开始收回土地及发放补偿,预计可令收地过程提早约 18 个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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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局指出,将修订多条法例以缩短推展不同项目的法定程序,包括:《城市规划条例、 《收回土地条例》、《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道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 《铁路条例》及 《环境影响评估条例》。

发展局指,上述条例的修订,主要是精简及缩短若干法定时限;避免重复执行性质相近的程序; 明确授权政府部门可同步进行不同程序;理顺不合时宜或不清晰的安排;精简各项程序以更有效运用公共资源。

整合城规会申述程序 只邀公众申述一轮

其中,《城市规划条例》的修订最多,当局指目标是将制图程序的时间由 17 个月压缩至大约 9 个月,整合目前接收申述、意见及进一步申述,以及在会议上听取口述意见等“相对冗长”的安排。当局建议将多轮接收申述及意见的步骤“合而为一”,即过程中只邀请公众作一轮的申述。城规会亦会容许公众提交以预先录制影片的形式提出申述。另亦会考虑授权城规会,如城规会成员希望就个别申述作查究,才会邀请有关申述人出席会议回答提问,“使会议的讨论更加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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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非公职、土地业权人以外 申请修订该土地用途

政府又建议,未来应限定引用城规条例第12A条申请改划的人,只可由申请地点的现行土地拥有人(或任何取得其同意的 人士),或相关公职人员及公共机构提出。换言之,过去有保育团体或环保团体冀透过改划土地用途阻止发展的手段,将被“阉割”。

当局又指,正探讨于城规条例加入条文,容许可局部核准草图,使草图上的其他用地可尽快推展获核准后的发展计划,毋须等待同一草图内就其他修订项目而起争议的事项一并解决。发展局亦认为,应清楚订明制定图则程序主要处理土地用途规划及发展参数,故城规会考虑申述时,赔偿问题不会被视为有效的申述。

毌须等拨款已开始收地

政府亦拟在《收回土地条例》中“扩权”,在合适的情况下, 将已收回/征用的土地用于原本的公共用途以外的其他公共用途。另当局会研究在《收回土地条例》明确指明及清晰赋权政府,可毌须等待有关工程获批拨款,便开始收回土地及发放补偿,估计最终可令收回及清理土地的程序提早约18 个月完成。

涉补偿不视为收回土地的“有效反对意见”

当局亦建议提前处理反对意见以至可提前展开就收地寻求授权的程序,令有关程序可于确认相关公共用途的法定城规程序进行期间,同时或在差不多的时间内开始。另亦会研究是否在法例中订明,若反对者未能清楚描述其合法权益及其声称所受的影响,该反对意见将会无效。政府认为,就收地的建议,应规限只有将被收回土地的业权人及/或其占用人,才可提出反对意见。另会在法例中清楚表明,若反对意见是有关对补偿事宜的不满,当向决策机关为工程方案或收回土地建议寻求授权时,该些反对意见亦会视为无效,因为有关补偿事宜应根据已颁布的补偿安置政策处理。

分区计划大纲图内高生态地区可就破坏生态问题执法

此外,政府亦建议在《城市规划条例》引入一项新权力,使发展局局长可将某些早年已被纳入分区计划大纲图并正面对发展压力及环境破坏的高生态价值地区,指定为“执行管制地区”,方便执法部门可就破坏生态情况作出执管跟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