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向警员淋腐液 少年被判囚4年半 官斥行为罔顾法纪
17岁少年涉于前年在牛头角上邨,向在附近作调查工作的警员淋镪水,令一名警员受伤。警方事后到少年的家中搜查时,发现锤、扳手及打火机燃料等物。少年早前承认藏有工具作非法用途及管有攻击性武器罪两罪,其后又被裁定意图造成身体严重伤害而淋泼腐蚀性液体及串谋纵火两罪成。案件今(11日)在区域法院判刑,法官姚勋智指被告见到身穿制服执勤的警员,以装有硫酸的樽从高处掷下,行为罔顾法纪,且他在人烟稠密的香港串谋纵火,一旦事成火势将一发不可收拾,案情严重。但最终考虑到被告年轻且患有过度活跃症,又需照顾有脑退化及妄想症的父亲,酌情减刑,终判其囚4年半。
现年17岁的被告(案发时15岁),承认管有物品意图损坏财产及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即于2020年3月4日,在其住所管有一把刀、两支打火机燃料、一副手铐、锤仔及扳手。经审讯后,被告亦被裁定意图造成身体严重伤害而淋泼腐蚀性液体,及串谋纵火罪成。该两罪指,他于同年3月2日,在牛头角上邨常逸楼一单位,向警员48335淋泼硫酸;及在2月1日至3月4日,与施瀚荣串谋纵火。
辩方指被告一时冲动犯案
辩方今求情指,被告明白控罪严重,没有警员受伤仅属侥幸,但强调其当时不足16岁,只是出于一时冲动犯案,没有预谋,更非为报复。辩方另提及为人单纯、有礼,背景报告显示智力偏低,因患有专注力失调及过度活跃症,需向精神科求诊。而他的父亲亦患有脑退化及妄想症且近年情况恶化,故被告希望能尽早完成刑期,回家照顾父亲。
姚官判刑时指,本案严重之处在于被告看到楼下有警察,便将装有硫酸等混合物的多个樽掷下,导致警员受伤。幸而该些樽非直接击中头部,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加上,警员当日是身穿制服执勤,故被告的行为明显是罔顾法纪,置生命安危于不顾。
法官寄语被告要“好好反省,努力做人”
另被告在人烟稠密的香港与他人商讨如何纵火,一旦实行火势随时一发不可收拾,惟幸好其未有实际行动,没有造成人命财物损失。姚官最后考虑到被告案发时年纪尚轻及需要照顾患病的父亲,酌情减刑,就淋泼腐蚀性液体及串谋纵火判其分别囚4年及2年半。
至于被告承认的藏有工具作非法用途及管有攻击性武器两罪,姚官考虑到除了1把锤属于被告外,其余的3把锤、板手及打火机燃料等均只是收费代为保管,两罪各判囚六个月。姚官考虑到整体量刑,下令部份刑期分期执行,判被告共囚4年半,并寄语被告要“好好反省,努力做人”,日后要好好照顾父亲。
案件编号:DCCC 109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