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交女错恋恩客被迫性交案 被告裁定无罪 官:两人关系不简单

撰文: 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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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周霆锋今被裁定4项以威胁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为罪全部脱罪。(资料图片)

22岁援交少女声与30多岁地产经纪进行首次性交易后,双方互有感觉,她瞒着男友继续与经纪来往,并提供免费性服务,惟她下定决心要“斩缆”时,经纪却威胁将她与人援交的事告知其母亲及男友,又称会将她的裸照放到面书及讨论区,少女最终报警。法官今(27日)就案件裁决,指少女的男女关系复杂,经纪又是个只求性,不求爱的人,认为二人关系殊不简单,加上事主始终未能交出她指经纪威吓她的讯息,故裁定经纪无罪。

被告周霆锋,被控4项以威胁手段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为罪,控他在2014年5月13日至7月11日,以威吓手段促致女子X与他非法性交。

官:事主是个一脚踏两船的人

法官沈小民裁决时称,纵使被告与X有性行为,但认为不是在威吓下发生。他指双方虽非性伴侣,但X曾称两人关系令她开心,X当时有男友,但又继续与被告发展,她有向被告提及要回到男友身边,她是一个会“一脚踏两船”的人,沈官形容:“这是殊不简单的情况。”

而事实上,她在案发时亦有其他男人,亦有做援交;她声称遭被告以带威吓的讯息逼令下发生性行为,却一直未能把短讯呈上法庭,沈官认为难以令人接受。

官:被告只求性不求爱

法官又指,X与被告之间的对话,只是表面亲暱,其中被告曾要求X“扮到初相识的模样”,但沈官认为,被告是个“只求性、不求爱”的人,不可能对X作出这样要求。虽然警方其后在被告手机搜出一张X赤裸上身的照片,但因未能证明相片是在案发前,抑或案发后发生,故裁定被告四罪不成立。

案情指,现年22岁、已有男友的事主X,与被告在援交讨论区结识后,在2014年4月29日,以1000元作性交易,X之后瞒著男友,继续与被告保持性关系,X更没有再收费。

事主称被告曾要她作如性虐等多种性行为

同年5月11日,X表示不想继续二人关系,但被告却威吓要将X从事援交一事告知其母及男友,X声称受惊后答应被告不同的性要求,包括在后楼梯、卡拉ok及时钟酒店性交20次,又指被告曾要求她作性虐、口交及不使用避孕套下性交等。

她又指被告不断发短讯骚扰她,称如她不肯性交,便会将偷拍她的裸照贴上面书及讨论区,X之后报警求助,惟X始终未能呈上她指被告曾威吓她的短讯。

案件编号:DCCC 82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