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丁风云】乡议局内哄 发叔妹夫出书反驳“1127小组”声明
丁屋发展商与11名沙田原居民,早前因向地政总署作虚假陈述以转让丁权,被判串谋诈骗罪成并判囚。乡议局其后成立“1127小组”并发表声明,以发展局长林郑月娥于2007年的信件作“挡箭牌”,力证地政总署不会刑事检控“套丁”人士。惟乡议局研究中心本月出版的新书,正正反驳“1127小组”的声明内容,指若有男丁于申建丁屋过程涉嫌违法,并非地政总署官员权限,是由律政司行使公权提出公诉,更形容这是“诈骗或串谋诈骗的个别人士的刑事行为。”
新界乡议局研究中心于本月出版名为《新界小型屋宇政策研究--历史、现状与前瞻》一书,作者是研究中心主任薛浩然,亦即乡议局前主席刘皇发的妹夫,属局内“鸽派”。薛浩然在书中分析沙田丁权案,指时任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于2007年去信乡议局的信件,令乡议局及部分原居民,以为林郑信件可作为非刑事化诉讼的重要理据,但他在书中反问称:“事实是否如他们所愿?”
该书续指,沙田丁权案涉案人被裁定触犯刑法,属“违法”。但林郑月娥当年的信件,指若男丁在申建丁屋过程中涉“违约”,则按违反合约方式处理,但若涉“违法”,则非地政总署权限,是由律政司行使公权,提出公诉,更形容前者只关乎小型屋宇政策的执行问题,后者则是“诈骗或串谋诈骗的个别人士的刑事行为”。负责著书的薛浩然被问到为何书中意见与“1127小组”明显相左,薛浩然就强调“文责自负”,又指有乡议局成员批评林郑月娥是“不公道”,“封信是讲你违约,但无想过你呃人嘛”。
当时发展局长林郑月娥给乡议局的信中所说,以及之前乡议局与发展局商讨的结果,都令人觉得地政总署只会采取执行契约条款的行动,而不会把套丁人士作刑事检控。
据前发展局局长林郑月娥女士给乡议局的信件,乃明显男丁在申建“丁屋”过程中若有“违约”行为,则按违反合约的方式处理……若涉违反情况,则非地政总署官员的权限,而由律政司行使公权,提出公诉。前者关乎小型屋宇政策执行的问题,后者,则是“诈骗”或“串谋诈骗”的个别人士的刑事行为。
沙田丁权案涉案人被判罪成后,乡议局以“1127小组”名义,于去年尾在多份报章刊登声明,指2007年由时任发展局长林郑月娥给予乡议局的信件,确认将丁屋申请人的法定声明内有关转售丁权条款,改为在批地契约内注明,并强调“这些措施都不牵涉把承批人或持牌人刑事定罪”。声明指林郑月娥的信件,“令人觉得地政总署只会采取执行契约条款的行动,而不会把套丁人士作刑事检控”。地政总署曾就此解释,指该句只是指执行契约条款措施,但任何人透过虚假陈述或诈骗行为骗取政府审批“丁屋”申请,则涉违法。而地政总署的解释,刚与乡议局新书意见不谋而合。
“1127小组”于沙田丁权案判决后成立,该篇声明当时有17人联署,包括乡议局主席刘业强、副主席张学明、林伟强、执委侯志强、梁福元、莫锦贵等,惟主席及副主席3人其后退出。当时有指3人主张于会晤政府前按兵不动,但小组内其余成员多属“鹰派”,多番高调向传媒澄清有关套丁的报道,因此3人决定暂时退出小组。另外,梁福元于今日举行传媒茶聚时透露,乡议局于三年前陆续将约三十万份文件“电子化”及进行分类,以应付日后有关僭建、丁屋等争议及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