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荫权涉贪案】法官就曾荫权面对三罪的定罪原素逐一解释

撰文: 陈雯慧 邱靖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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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行政长官曾荫权涉贪及渎职案,高院法官陈庆伟今日(2月14日)下午继续引导陪审团,并开始就曾荫权所面对的三项控罪,逐一解释。
就收受利益的罪名,法官指控方须证明曾所收受免费装修等利益,是否和他担任行政长官及行政会主席的职务有关
至于两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法官指这两罪不涉及贪污或贿赂,即使无贪污或贿赂成分,都可以裁定罪成。
法官将于明天继续作结案陈词。

曾荫权共面对三项罪名。(资料图片/江智骞摄)

法官今午开解释第一项控罪“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罪名”,并举例陪审团除了要证明案中装修及整修工程,是否符合利益定义外,还要证明这些利益,是否和他担任行政长官及行政会主席时,在审批三项雄涛广播的牌照申请有关,法官更指着陪审员笑说:“你们可能太年轻!”,以前巿民会给5元贿款予邮差和医院工作的阿婶,要求派信或清洁,但有时邮差仍会派信、医院阿婶继续清洁,但巿民仍会给5元贿款,这已是达致贿赂成份。

法官继续解释第二、三项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该两项控罪指曾荫权在担任特首及行政会议主席期间,处理雄涛广播三项广播牌照申请和建议何周礼授勋时,没有申报或隐瞒其利益等,并列举了五大原素,包括:该公职人员执行公职的过程或在与其公职情况下,故意作出失当或不作出恰当的行为,而没有合理解释或理由,以及鉴于该公职人员的职责范围、重要性,以及偏离职责的性质和程度等,有关失当行为属严重而非微不足道。

官叫陪审团考虑特首提名何周礼程序是否与一般市民有异

法官相信,陪审团应对前三项原素理解无难度,根据《基本法》第47条规定,特首必须尽忠职守及确保诚信,陪审团须考虑是曾荫权在第二、三控罪中有没有合理解释或理由、以及有关失当行为属严重而非微不足道,并提醒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行不涉及贪污或贿赂,即使无贪污或贿赂成分,都可以裁定罪成。

法官提及,在建议何周礼授勋的第三项控罪中,被告只是向他当时私人秘书、前特首办常任秘书长麦靖宇交代工作时,提及,何周礼在青协北角中心的贡献,之后的电邮往来,都是由麦靖宇及发展局处理,陪审员须考虑在案中提名何周礼授勋程序是否和一般巿民有异。

官突想改明天退庭 吓倒陪审团

案件押后明天,法官上周预料陪审团会在本周四(2月16日)退庭商议裁决,但在下午散庭时突然着陪审团明天携同洗涤用品,以便引导完结后可退庭商议,但陪审团即现惊讶表情,法官决定将案件押后五分钟,以让陪审团商讨后,陪审团最终要求法官在周四才退庭商议,法官提醒他们在周四不要㩦带平板电脑等物品返庭。

72岁的曾荫权曾荫权否认一项行政长官接受利益及两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

案件编号:HCCC 484/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