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场新闻案|以刑事罪行起诉 引国安法保释条款 终院裁定适用
《立场新闻》前总编辑钟沛权及署任总编辑林绍桐,两人同被控串谋发布刊印煽动刊物,这罪名是根据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作出起诉,虽然并非引用《港区国安法》提控,但控方仍要求法庭以《国安法》的保释门槛作参考,即除非法庭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会再作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否则不能给予保释,比一般的刑事罪行的门槛高,最后钟及林的保释申请均被拒,并要还柙至2月25日再提讯。
早前羊村绘本案的5名被告,亦遇上同样情形,其中一名被告曾争议他们并非被控违反《港区国安法》,认为法庭不应采用《国安法》的保释条款,更一度上诉至终审法院,惟终院认为绘本案是涉及构成危害国安的罪行,故引用《国安法》的保释条文亦适用。
控方引用刑事罪行条例起诉
《立场新闻》案的两名被告钟沛权(52岁),林绍桐(34岁),以及一间名为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被控一项串谋发布及/或复制煽动刊物,控罪是根据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0(1)(C)条。钟及林的控罪指他们在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12月29日期间,在港串谋其他人发布及/或复制煽动刊物。
两名被告今申请保释被拒。(详看下图)
控罪最高刑罚入狱2年罚款5千
这项罪名的最高刑罚是罚款5千元及监禁2年。就一般刑事案件而言,由于调查需时,案件经首度提堂后,仍会经过多次押后及不同的法律程序,才会进入审讯阶段,这段期间可能已花上数月甚至逾年。如果所涉罪行的最高刑罚不太高,若被告被控后不获保释,他们一直被扣留至审讯,可能被拘留的时间已比要服的刑期还要长。故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若要经长时间的押后,除非有特殊情形,法庭一般会考虑让被告保释直至审讯。
国安法保释条件须证不再作危害国安行为
然而《港区国安法》第四十二条有关保释的条文却列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这意味着,若以《国安法》的保释条件作门槛,被告不但要令法庭相信他们会依时到法庭应讯,更要令法庭相信他们在保释期内,不会再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绘本案被告曾上诉至终院
前香港言语治疗师总会的5名成员,被指出版的3本儿童绘本中,包含涉及引起憎恨及藐视特区政府的言论而被控,被控以与钟及林一样的罪名,当时控方已要求法庭采纳《国安法》的保释条件,最后全部被拒保释。被告之一的伍巧怡,曾就被拒保释的决定上诉至终审法院,并争议控方现只以《刑事罪行条例》作出起诉,质疑《港区国安法》的保释条文是否适用于非《国安法》的案件。
国安法立法原意维护国家安全
终院早前拒绝其申请,并在本月14日颁下判辞指,《港区国安法》的立法原意,是透过这法与本地法律相辅相成,去维护国家安全,当中必涵括涉及意图引起憎恨特区政府或激起离叛;引起对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视或激起对其离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等罪行。
涉及危害国安行为可引用国安法保释条款
再者,保释条文提及的是“危害国安的行为”,认为应包括在《国安法》及本地法律下的罪行,加上《基本法》第23条列明香港要自行立法禁止煽动叛乱的行为,与《国安法》合并解读后,认为涉及《国安法》范畴的罪行,即使非引用《国安法》起诉,若会构成危害国安的罪行,均可引用《国安法》的保释条文作考量。
由于法官认为绘本案所涉罪行,涉及构成危害国家安全,故裁定引用《国安法》的保释门槛亦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