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村绘本案|质疑国安法保释条文不适用 女被告上诉至终院被拒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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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香港言语治疗师总会的5名成员,被指出版的3本儿童绘本中,包含涉及引起憎恨及藐视特区政府的言论而被控。案中各被告曾多次要求保释被拒,总会前理事伍巧怡早前就被拒保释上诉至终审法院,并争议控方现只以《刑事罪行条例》作出起诉,质疑《港区国安法》的保释条文是否适用他们的案件。终院早前已拒绝其申请,今(14日)下判辞解释,指《基本法》第23条与《国安法》合并解读后,认为本案罪行构成危害国安的罪行,故国安法的保释门槛亦适用于本案。
女被告伍巧怡(28岁,理事)被指于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间,在香港串谋和黄凯晴及其他人,串谋刊印、发布、分发、展示及或复制活动刊物,包括3本名为《羊村守卫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书,意图引起憎恨或藐视特区政府或激起离叛;引起对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视或激起对其离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诱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从合法命令。
质疑国安法条文是否合用于非国安法案件
伍提出法律问题指,《国安法》保释条文是否适用于非《国安法》罪行,包括本案涉及的《刑事罪行条例》第10条罪行。
终院指有关问题已在黎智英案处理,又重申《国安法》的立法原意是透过《国安法》与本地法律相辅相成,去维护国家安全,当中必涵括本案罪行。
国安法合用于危害国家的罪行
再者,保释条文提及的是“危害国安的行为”,并分析《国安法》其他条文的用语后,认为应包括在《国安法》及本地法律下的罪行,加上《基本法》第23条列明香港要自行立法禁止煽动叛乱的行为,与《国安法》合并解读后,认为本案罪行构成危害国安的罪行。
案件编号:DCCC 85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