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龙少泉涉讹称置业供父母住 获批贷款约600万 裁2欺诈罪成

撰文: 郭颢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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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警司龙少泉,涉嫌在5年前买入愉景湾单位时,讹称单位会供其父母居住,从而获政府贷款及银行按揭近600万元,实情是他有把单位出租并获逾百万元租金收入,其父实已离世逾20年,其母则住公屋。龙从而被控欺诈罪。龙否认指控,并称填申请书时未有查阅规例,向银行申请按揭则主要由妻子处理,表格上提及与父母同住,龙更明言:“一定唔系我填。”法官沈小民今(17日)裁决时称,认为被告必然知道单位不能租出,惟他蓄意隐暪,裁定他两项欺诈罪成,案件押后至本月29日判刑,被告期间准继续保释。

库务署发放207万贷款

被告龙少泉(55岁,警司,现已退休),被控两项欺诈罪,指他于2016年9月29日至11月30日,在购屋贷款计划申请中,虚假地表示他于同年11月30交付愉景湾宝怡阁一个单位的空置管有权;以及没有向库务署署长呈报他与租客Koschalka Guenter及Koksal Koschalka Zeynep Nilufer已签订并于同年12月1日生效的租赁合约,涉意图诈骗库务署署长向他发放购屋贷款约207万元。

被告龙少泉退休前是一名警司,他否认两项欺诈罪。(资料图片)

向银行申请按揭指单位由父母居住

另一项控罪指被告在同一期间内,向汇丰申请按揭贷款,并虚假地表示该单位由其父母居住,并将交易完成时取得该单位空置管有权;以及没有在提取贷款前,通知汇丰他已签订上述租约,而该变动可能使该按揭申请表内提供的资料失实。被告涉意图诈骗并诱使汇丰向他发放按揭贷款390万元。

申请单位须由申请人或其家人居住

被告于1986年加入警队,2016年根据购屋贷款计划向政府申请贷款,并以668万元购入愉景湾宝怡阁一单位,获库务局批出207万贷款。

计划规定,除非获得豁免,物业只可由申请人或其家人居住,不得出租或分租。被告购入单位时,他与妻子居于警方提供的宿舍,而该单位亦有租客居住,该租客搬走后,被告再将单位租出,并在期内获租金收入逾116万元。

讹称父母居单位但父已逝

然而,被告向汇丰银行申请按揭贷款时,在申请书上称该单位由其父母居住,但其父早在1992年已离世,母亲则一直居于公屋。被告与妻子的对话中曾提及,由于银行就自住物业可批出6成按揭,因此会向银行表示单位作自住用途。

辩称未有阅读公务员规例

被告向廉署解释,他未有详阅相关的公务员规例,他申请按揭贷款时,有向银行职员表示单位会短期租出,他不知道谁人在申请表填上单位作自住用途,他亦有就租金收入报税。

妻子负责处理按揭申请

被告在出庭自辩时称,买楼时因工作繁忙,申请按揭时由太太处理,他签署时表格基本上是空白的,而与父母同住等资料,则“一定唔系我填”,但他同意向银行递交申请书时,没有提及单位有租约,亦不知要通知银行有关的资料。

案件编号:DCCC 41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