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传媒股份遭冻结 黎智英求准行使投票权 官指条文所限搁置申请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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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早前引用《港区国安法》,冻结黎智英持有的壹传媒股份等。黎入禀要求法庭颁令,让他行使公司的投票权,其律师更透露,黎此举只是想在公司进行清盘时行使投票权。法官陈健强今(17日)颁下判辞,认为国安法就冻结财产条文,包括禁止相关人士行使投票权的权利,而黎所涉指控,包括勾结外国势力,属严重罪行,黎亦财雄势大,若法庭相信让黎行使投票权,他不会影响其冻结的财产,属天真的想法。由于黎早前已要求押后投票权的申请,法官遂下令将该申请无限期搁置。

原告为黎智英,被告为保安局局长。

争议冻结财产是否包括股东投票权

法官在判辞指,是次案件涉及两个议题,第一为国安法就冻结财产条文,是否包括行使投票权。若该些条文包括行使投票权,是否可以向黎智英批出许可,让他行使投票权。判辞指,黎因应近日公司的情况,已就行使投票权的许可,要求押后。

黎智英自去年12月被还柙,法官指他自当时至今年7月,仍有以书面形式处理集团资产。(资料图片)

冻结财产为防止资助危害国家的罪行

法官指,解读涉案条文时,需考虑《港区国安法》成立的目的。法官同意,保安局的说法,指《港区国安法》中冻结财产的其中一个目的,是要防止相关财产,用作资助违反国安法的罪行。

股东投票权亦属产权

对于条文中“处理财产”中的“处理”,法官认为应采纳一个较广义的解释。法官强调,公司股东的投票权亦属产权,受《基本法》保障。惟法官强调,该权利非绝对,投票权应包括在条文中。

若投票权未受限黎可公司资产损耗

对于黎智英指,是次行使投票权,并不会与冻结财产的原意相违。法官不同意说法,并指去年12月至本年7月间,黎以书面形式处理集团的资产。法官指,交易显示,若黎的投票权未受限,或可公司资产损耗,从而影响日后充公。

黎财雄势大助涉及罪行严重

法官又指,黎被指勾结外国势力,属严重罪行,黎亦财雄势大,若法庭相信,让黎行使投票权不会影响其冻结的财产,属天真的想法。

法官最终认为,国安法就冻结财产条文,包括行使投票权。黎要求批出许可投票的申请,则无限期搁置。

黎的律师争拗条文不涉投票权

代表黎的律师早前陈词称,国安法冻结财产的相关条文,是参照《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的冻结恐怖分子财产的条文。律师指,《港区国安法》未有对处理财产作进一步解释,而反恐条例中提及“处理 (deal with)”财产,不涉及行使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因此认为国安法第43条未有禁止行使投票权。

律师又指,黎智英被指为“重光团队”的主脑,但指控与他持有公司股票无关,而修改行使投票权的范围,要求在公司进行清盘时可行使投票权,以及投票决定是否可以让新董事加入。

保安局担心黎会指使他人控制公司

代表保安局的律师认为禁止黎处理财产,应包括其行使投票权,又指若容许黎行使投票权,他或会指使他人控制公司,并在财政上资助他人从事危害国安的行为。

案件编号:HCMP 95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