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为女佣验孕后解雇女佣 被裁定性别歧视须赔偿

撰文: 伍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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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印尼籍女佣Waliyah指雇主因她怀孕而解雇她获胜诉。(资料图片)

印尼籍女佣在港工作期间时,被雇主发现她腹部隆起,女佣在女雇主建议下,在尿兜小便并用验孕棒验孕,之后女雇主带女佣看医生,曾提及堕胎,但最终未有成事。惟女佣不久后遭男雇主解雇,更在通知期未满前被逐走。女佣指雇主夫妇涉违反《性别歧视条例》,及不合法解雇而告上法庭,区域法院法官今(19日)颁下判词,指出雇员怀孕与否属私事,雇主无权强行得悉,因而裁定女雇主有违反《性别歧视条例》,但解雇女佣是男雇主的决定,这却与女雇主无关。故裁定印佣胜诉,但赔偿额和讼费则稍后再厘定。

原告印尼籍女佣Waliyah,被告分别为男雇主叶海新,及女雇主陈雯香(皆为译音)。

判词透露,原告2012年4月起为被告一家工作,主要是打理家务和照顾被告的女儿。2013年9月,雇主夫妇发现印佣的腹部隆起,同年10月1日,女主人曾叫原告在尿兜小便,并用验孕棒为她验孕,并发现原告确实怀孕。

原告证实怀孕后遭解雇

女主人即带原告看医生,并确认原告怀孕,女主人曾问主诊医生香港有甚么公立医院提供终止怀孕的服务,并于翌日带印佣去威尔斯亲王医院评估堕胎的可能性,但最后并未有作有关手术。

然而不久后原告便被男雇主要求签下终止合约,男雇主并在10月26日,即未满一个月通知期,便把原告逐离住所,男雇主并给原告5千元作为余下薪酬及回乡的机票钱。

原告最后没有回乡,她在志愿机构的院舍暂住,并于2013年12月在香港诞下孩子,并继续留港工作直至2014年初,她诞下的婴孩交别人领养。

官指怀孕属女雇员私事 有权不告知雇主

法官认同原告律师的说法,怀孕始终属女雇员的私事,她有权不告知雇主,而雇主亦非一定要因女雇员怀孕而须另作工作安排,而女雇员亦只有在通知雇主她怀了孕,她才会得到孕妇在法律上的保障。

法官认为本案的女雇主主动叫原告验孕是过了火,她没有给原告选择是否向雇主披露她怀孕的权利,故认为她抵触《性别歧视条例》。至于男雇主因原告怀孕而将她解雇,迫令她提早离开住所,不仅属怀孕歧视,亦违反《雇佣条例》及破坏双方互信。

根据《雇佣条例》第15条,女雇员怀孕,但在未通知雇主时被解雇,她可即向雇主提交怀孕通知,雇主亦须撤回解雇的决定。若雇主接获雇员怀孕的通知,他只能在怀孕雇员犯严重过失,才能解雇该雇员,雇主是不能因雇员怀孕而将她解雇。

法官认为原告并非非遭雇主强迫验孕

法官又在判词指,原告和雇主夫妇的证供说法有出入,他认为原告并非被女雇主强迫才在尿兜小便及验孕,反而是她与也想知自己是否怀孕,并自愿让女雇主检验。法官并无证据显示女雇主曾迫原告堕胎,堕胎主议更似是原告自己先提出。

判词又提到,女雇主在内地长大,一直有接受精神科治疗,后来亦与男雇主分居,现时是一名领公缓的单亲母亲。他觉得女雇主想有女佣协助家务,不似想解雇原告。而男雇主的态度,明显地不尊重妻子,男雇主并非原告骨肉的父亲,他似是得知原告怀孕后,便想原告离职,并自行决定把原告辞退。

案件编号:DCEO1/2015 & DCCJ1041/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