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社:铜锣湾SOGO崇光百货疑违公契 擅将5层办公室变商场
崇光百货(SOGO)是铜锣湾地标之一,传真社今日(6日)报导,SOGO疑擅自改变物业用途,将东角中心新翼12楼至16楼改建成购物商场。
调查亦发现,虽然SOGO为东角中心新翼11至16楼申请了会社牌照,并包装成“会员制”的SOGO CLUB,但记者过去半年多次视察,所有公众人士均可自由进出相关楼层,亦无限制进入的人数,形容与普通商场无异。若按购物商场的人群密度标准计算,质疑或未符合火警逃生出口门或走火通道的相关要求。
传真社指,SOGO的地库二层至十楼,均为日式超级市场及百货公司。至于11至16楼,则分为新、旧翼两部分,中间由走火梯分隔。
根据SOGO母公司利福国际2004年年报,新翼11楼至16楼统称为SOGO CLUB,并在2005年取得会社牌照,而条例列明,会社组成目的是为会员提供社交或康乐设施。报导指出,SOGO CLUB的各层内设有不同商店,包括瓷器及水晶餐具店、电器及影音产品店、美容中心等。
公契列明12楼至22楼是办公室范围
不过,传真社发现,东角中心(新翼)在2001年5月注册大厦公契,列明其地下2层、地下1层、G层、1至11楼为商业范围;12至22楼则为办公室范围。而土地文件亦列明,“土地受让人必须遵守大厦公契条款及条件,除非获地政总署署长同意,否则不能更改公契。”
落成20多年 未曾将改为购物商场
传真社又发现,SOGO当年向屋宇署申请改建的文件,怀疑与计划的用途不符。东角中心新翼于1993年落成,据当年获批的“入伙纸”,原本可作零售的11楼被划为百货公司员工饭堂,12至16楼为办公室。
报导指出,SOGO在2004年3月向屋宇署申请在新翼11至16楼加建扶手电梯,图则显示用途为办公室,但在同一星期内,利福国际公开招股,招股章程却显示当时公司拟翻新东角中心新翼11至16楼,以开设有书店、水疗中心等,即现时的SOGO CLUB。
直至5月,屋宇署陆续批出图则,批出文件仍标明11至16楼的用途为办公室。屋宇署另一份于2014年批出的文件,亦再次引用2004年的文件,显示SOGO新翼落成20多年间,未曾将相关楼层之物业用途改为购物商场。
消防设施或未能达到要求
传真社续指,SOGO除了涉嫌违反地契条款外,亦因物业用途由办公室改为购物商场,相应人口密度增加,亦可能导致走火通道未达安全要求。
传真社表示,根据屋宇署《1996年提供火警逃生途径守则》,若将新、旧翼的可容纳人数分开计算,由于东角中心全层仅3条走火通道,11至16楼新翼及旧翼每边便只有1.5条走火通道,故不符合《守则》规定的最少2条走火通道要求;此外,翻查屋宇署2014年批出的图则及传真社记者实地量度,如新、旧翼可容纳人数一并计算,12至16楼各层的出口门亦不足最低标准。
地政总署:不宜对大厦公契作出评论
地政总署回应传真社查询时表示,署方于2001年批准有关大厦公契后,没有收到要求修订的申请,而在地段内营运百货公司、零售业务以及美容店等并没有违反地契条款。至于用途不符公契内容,署方称,因大厦公契为业主、经理人和发展商订立的私人合约协议,地政总署并非缔约方,“不宜对该大厦公契作出评论”。
传真社向地政总署追问,换地条件列明“土地受让人必须遵守大厦公契条款”,若地段受让人没有遵从公契条款,地政总署为何不展开执法工作。地政总署回应称没有补充。
会社合格证明书有限制可容纳人数
民政事务总署回复传真社时又指,按会社的合格证明书内订明可容纳的人数,各层分别只可容纳76人(11楼)、92人(12楼)、57人(13楼)、45人(14楼)、82人(15楼)及67人(16楼)。
民政事务总署亦指出,牌照处在发出合格证明书予SOGO BOOK CLUB和SOGO CLUB时,发证条件订明,会社只供会员及会员带同的宾客使用。食环署亦表明,如发现会社向公众人士提供餐饮服务,会检控经营者无牌经营食物业。
屋宇署回复查询时指,无收到相关楼层根据《建筑物条例》第25条提交重大更改用途的通知,东角中心11至16楼全层为办公室用途,亦未曾接获非法更改用途的举报。署方称曾于5月中到场视察,没有发现有关楼层的现有用途对楼宇结构或消防安全构成明显危险。署方又指,由于相关楼层为持合格证明书会社,证明书订明各楼层可容纳的人数,符合屋宇署对走火通道的要求,上述根据《守则》的系数因而不适用于有关会址。
利福国际:已获批会社牌照
传真社亦曾向利福国际查询,曾否为11至16楼申请改变物业用途、相关走火通道不符最低要求有何回应、以及有否收过政府部门的警告等,利福国际皆没有回应,仅称有关楼层已于2005年获批相关会社牌照,并会进一步加强内部培训及定时作出相关营运指引,确保日常营运配合法例规定。
传真社之后再查问利福国际是否知道有可能违反地契、与上市当年是否蓄意向政府申报假的资料,利福国际透过公关回复称没有补充。
SOGO亦表示,会进一步确保日常营运配合法例规定,目前未有其他补充资料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