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引国安法冻结黎智英壹传媒股份及三间公司银行帐户内财产
警方国家安全处早前起诉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后再加控两罪。保安局今晚(14日)公布,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附表3,向相关人士及机构作出指示,冻结黎智英持有的壹传媒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股份代号︰282)的股份,以及其拥有的三间公司于本地银行帐户内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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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若属罪行相关财产可冻结
保安局表示,根据《实施细则》附表3第3(1)条,保安局局长如有合理理由,怀疑某人所持有的任何财产,是罪行相关财产,便可藉指明该财产的书面通知,指示除了保安局局长批予的特许的授权者外,其他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处理该财产。另外,根据《实施细则》附表3第3(7)条,保安局局长如有合理因由,怀疑通知所指的财产会被调离香港,可在通知内,指示警务人员,为防止该财产被调离香港,而检取该财产。
消息指,国安处起诉黎智英的其中2条罪名是“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国安处人员深入调查后,发现黎的部分资产与案件有关,保安局遂于今日冻结黎持有的71%壹传媒股份及3间私人公司于本地银行帐户内的财产,合共为4个银行户口。保安局亦已出信知会黎、其3间公司及港交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黎智英持71%壹传媒股份
保安局表示,局长在考虑相关资料后,于今日根据《实施细则》附表3的相关条文,发出冻结财产的书面通知,冻结黎智英持有的壹传媒有限公司的股份,以及其拥有的三间公司于本地银行帐户内的财产。
根据港交所披露易资料,截至5月14日,黎智英持有71.26%壹传媒股份。根据港交所资料,壹传媒市值4.9亿元。
根据《实施细则》附表3第1条,“罪行相关财产”包括任何干犯或企图干犯、参与或协助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人的财产。
保安局未有列出三间公司名单,该局重申是按需要和法律的规定动用《实施细则》附表3下的权力;并指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有关的行动细节,不适宜透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