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师堵路藏3支镭射笔 官称有机会用以供人使用 囚8个月

撰文: 陈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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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11月12日有网民发起“大三罢”行动,五旬厨师涉在荃湾以栏杆堵路,并携有3支镭射笔,他早前被裁定在公众地方造成阻碍,以及管有攻击性武器两罪成立,今(5日)于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处即时监禁8个月。裁判官称当时为社运高峰期有人集结,被告不只携有1支镭射笔,而是3支,可供他人使用。

被告甄伟安(50岁,厨师),被控于2019年11月12日在荃湾沙咀道239号外,与他人放置栏杆,阻碍该处的汽车行驶,被控在公众地方造成阻碍。他亦涉携有3个可发出镭射光束的装置,被控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

造成交通阻碍约3分钟

辩方呈上被告的背景报告,指他照顾家人,对雇主负责,被告妹妹也有到庭。被告明白要面临监禁式刑罚,望法庭轻判,又指被告母亲年纪老迈,需被告照顾,案发造成的交通阻碍只约3分钟。

裁判官黄士翔判刑时表示,被告背景良好和有稳定工作,和家人关系融洽。案发时为社运高峰期,有群众聚集造成交通阻碍,社会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判刑因素。他们令受影响的人反感,并造成风险。

被告甄伟安被捕时身上有3枝镭射笔。(陈家怡摄)

其中一枝镭射笔为第4级别

他指,被告和其他人除了堵路叫嚣,没有作出非法行为。但被告不只有1支镭射笔,而是有3支,现场有人集结,被告有机会把镭射笔供他人使用,且涉案1支镭射笔为4级别,照射范围100米内可令眼角膜受伤,亦可导致火灾。另2支镭射笔为3B级别,在50至60米内照射可令人眼角膜受伤。

虽然被告没有使用镭射笔,黄官就管有攻击性武器罪,以8个月为量刑基准,不作减刑。就两罪分别判处1个月及8个月即时监禁,同期执行,即判囚共8个月。

案件编号:WKCC110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