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国安法6月审讯 法官今裁定煽动他人罪不用证明暴力元素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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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唐英杰于去年7月1日,涉驾驶挂上“光复香港,时代革命”旗的电单车撞向警员 ,被控违反国安法,案件今日(29日)再讯,控辩双方讨论罪行的控罪元素,控方认为在恐怖活动罪中,不用证明“造成或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元素,认为条文所列的行为本身包括这元素,但法官陈嘉信质疑说法,质疑有些行为本身不构成恐怖活动行为。三名法官最终裁定控方要证明有关元素,但在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中不用证明暴力元素。
被告唐英杰(24岁)被控一项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及一项恐怖活动罪。案件已排期于本年6月23日审讯,预计需时15天。今日聆讯三名国安法法官:彭宝琴、杜丽冰和陈嘉信共同处理。
法官亦指示 控方在开案中列出被告所作的煽动行为和其效果
控方认为,审讯时控方就恐怖活动罪不用证明“造成或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元素,但法官陈嘉信质疑有些条文所列的行为本身不构成恐怖活动行为,质疑按《国安法》第24条而言、恐怖活动行为可包括严重干扰、破坏水、电、燃气、交通、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和管理的电子控制系统,即有人在走廊剪电线已可构成恐怖活动行为?若电线只连接一个单位,而对社会未构成严重危害呢?
控方则进一步解释,《国安法》本身有防预及压制性质,因此不用证明“造成或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元素。
最终三名法官裁定控方要在恐怖活动罪证明“造成或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元素;在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中则不用证明暴力元素。法官亦指示控方要在开案陈词中清晰列出被告所作的煽动行为、该行为的效果、及被告煽动他人所作的分裂国家行为。
案件编号:HCCC28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