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咖啡师旺角警署附近放纸入火堆 裁定暴动及纵火罪成 下月判刑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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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咖啡师涉前年9月22日在旺角警署附近,将植物及纸皮放进火堆,被控暴动、纵火等罪。法官今日(25日)裁决指,比对当晚涉纵火的女子及本案被告特征,包括金黄马尾、颈后纹身、波鞋等,认为被告便是纵火的女子,并指被告致使现场火光熊熊,对在场人士随时可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裁定她暴动及纵火等3罪罪成,但因控方未能证明她管有镭射笔意图用作伤人,裁定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不成立。案件押后至下月14日,以索取被告的背景报告。

被告萧乐婷(27岁,咖啡师)被控于前年9月22日,两度在旺角太子道西与弥敦道交界用火损坏财物及参与暴动;她另被控在荔枝角道管有雷射笔。

法官姚勋智裁决指,事发时在旺角警署一带出现集结人士,有人向警署照射镭射光束,也有人在大声叫嚣及手持长遮、石头及砖头,且投掷硬物及破坏警署,部份人士更在太子道西用垃圾桶、垃圾、纸皮等杂物堵路及纵火,情况构成暴动。

看片段相信女被告曾参与纵火

姚官透过观看涉案片段、被告被捕后所拍的照片、在庭上观察被告,比对将植物及纸皮放入火堆的女子与被告的特征,认为涉纵火女子的金黄马尾、眼镜款式、衣著装束、白色波鞋、背包款式及颈后纹身,与被告在当晚被捕后被拍摄到的完全相符,裁定被告在场出现并参与纵火,毫无疑问亦是参与暴动者。

未证使用镭射笔脱一罪

至于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姚官认为其镭射笔似乎一直只在背包内,亦并无其他直接证供被告曾作任何使用,环境证供未能致使被告管有这镭射笔必然是意图用作伤人,于是判她罪脱。

案件编号:DCCC33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