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员被革职后近两年后才交还宿舍 被裁定需付租金清洁费等29.2万
撰文: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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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警员在2014年因涉项欺诈罪,被判120小时社会服务令,翌年被警务处革职,他原需于离职后一个月交还单位,但他拖延至2017年,即近两年才交还纪律部队宿舍,且未有把单位还原。政府早前入禀区域法院追讨租金及相关费用,区院今(30日)下判辞裁定律政司胜诉,颁令前警员须缴付租金、占用单位期间的收益及清洁费等合共29.2万元,另需付逾5万元讼费。
原告人为律政司(SECRETARY FOR JUSTICE),被告Chong Hung Leung。
任职时获发荃湾海滨花园单位
判辞指,被告为前警务人员,在2009年获派一位于荃湾海滨花园的单位作为宿舍。在2014年,被告承认13项欺诈罪,被判处120小时社会服务令,他于2015年7月被革职。处方多次致函下,该警员至2017年4月始交还该单位,但没有把单位复原。
将单位复原用上1万
在此期间,被告受到《公务员事务规例》及《警队程序手册》等条款的限制,亦签署了承诺书,如被告离职,须交还单位,如违反上述条款,警方有权向被告追讨未缴租金、清洁费及复原单位的费用。判词指,2014年4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每月约须支付2300元的租金,被告迁出该单位后,警方另聘公司将单位复原,涉款约1万元。
被告缺席赔偿额审讯,聆案官接纳原告估值,下令被告须支付原告方29.2万元的租金及清洁等相关费用,以及逾5万元的讼费。
案件编号:DCCJ516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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