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期覆核|上诉庭就改判3案解释因由 强调过份轻判只会适得其反
律政司在过去一年先后就多宗反修例过动的刑事案件提出刑期覆核,上诉庭今(9日)就其中三宗分别涉及袭警、企图纵火及藏攻击性武器罪,并全部被加刑的案件下达裁决理由,并逐一指出各名原审官在原判时未有考虑的地方。上诉庭又指,裁判官轻判部份年轻被告,表面上是对他们有利,惟这些被告人在等待上诉法庭裁决之前,产生忧虑和覆核成功后要面对较重的刑罚,不但令他们失望甚,甚至受到打击,亦有可能打乱他正在接受的更生计划,并称法庭应对被告人处以相称的刑罚,否则只会适得其反。
案件一:锤仔袭飞虎队警员改判更生中心
16岁男生在2019年10月7日在屯门青山公路新墟段与乡事会路交界,用一把锤仔袭击飞虎队警员X,令X出现瘀伤。案发时男生只得15岁,他承认袭警罪被判感化一年,早前被上诉庭改判入更生中心。
没有悔意判感化无法取得成效
上诉庭法官潘敏琦在判辞指出,原审裁判官叶启亮认为男生性格单纯,可给予机会。潘官指,虽然法庭会尽量给与年轻犯事者一个更生的机会并予以轻判,但如果被告所犯案件情节严重,在公众利益的考虑下,法庭更需要重判以儆效尤,其时男生年纪尚轻,这一点的比重将会极其有限。潘官又称,报告指男生对母亲的劝谕置若罔闻,加上没有悔意,认为感化令根本无法取得成效,因而改判被告入更生中心服刑。
案件二:15岁少年向警察宿舍掟汽油弹改判教导所
患有亚氏保加症的15岁少年,在警员围堵理大期间向柴湾已婚警察宿舍掟汽油弹,在裁判法院承认纵火罪后,被判感化令3年,早前遭上诉庭改判他入教导所。
被告伙同2人犯案并有预谋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辞指,原审裁判官何俊尧明知同案另涉两名人士,显示少年其实与另两人伙同犯案,并早有预谋,更有逃走路线,惟判刑时只是略过事实,有缺妥善。此外,犯案地点是警察宿舍,何官亦未有指出其重要性。
未表悔意只是不想拘留
少年案发时与父因政见争执,师长也留意到少年变得偏激,认为本案毫无疑问是和当时的社会冲突有关,并随机向警员和他们的家属施袭,涉及公众秩序与安全,其恶劣程度不容低估。而案件亦涉及少年听从他人指示掷汽油弹,少年的悔意又极为有限和表面,质疑他只为博取轻判,只是强调自己被威迫,但对有机会危害住户安全却默不作声,无表示任何歉意,只是不想拘押。潘官认为,以案件的恶劣情度,及少年个人的罪责,教导所较为合适。
律政司就反修例运动相关案件,已多次提刑期覆核。(详见下图)
案件三:藏灌水泥铁通改囚3个月
21岁男子司徒浩燊,裁判法院承认于2019年11月5日,在沙田大会堂外管有两支灌有水泥的铁通。原被判囚10天,但遭上诉庭改判入狱3个月。
原审官曾就控方选择控罪表示关注
原审裁判官温绍明在聆讯时,曾就律政司坚持以《公安条例》提告,而非《简易程序治罪条例》,让法庭缺乏判刑选择,只能别无选择地判被告拘留式刑罚,终判被告监禁10天,被告亦已服刑完毕。
上诉庭指,裁判官对律政司选用控罪表达关注属可以理解,且在某些情况是必须的。然而,律政司的检控工作应不受任何干涉,即使裁判官有意见,亦应在听取答辩前与控辩双方沟通,温官在求情时才提出关注,难免给人印象,觉其判刑受到他不满律政司检控选择的影响。
灌满水泥铁通可致严重伤亡
上诉庭续指,案中所涉的武器,是灌满水泥的铁通,水泥令铁通更坚固,不当使用可以引致严重伤亡,不同意温官指危险性不大。而就当时的社会环境和气候,判刑需具惩罚和阻吓性,温官却轻判被告,这会向社会发出错误讯息,令人以为即使干犯严重的罪行,在没有合适和有力的求情理由下,年青人仍必会得到法庭轻判,故认为温官的判刑并不恰当。
案件编号:CAAR 10, 12, 15/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