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风波】法庭驳回梁游上诉 判词摘要全文

撰文: 香港01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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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庭今日驳回梁游二人的上诉申请。(罗君豪摄)

上诉法庭今日颁判词,驳回青年新政梁颂恒及游蕙祯被裁定宣誓无效的上诉,两人议席悬空。以下为判词摘要全文:

1. 在香港,《基本法》而非立法会享有最高法律地位。《基本法》只授权法院独立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

2. 当争议的题目是《基本法》所订明的一个宪法规定时,普通法下的三权分立原则和不干预原则不能妨碍法院履行其执行《基本法》的宪法责任,对该议题作出审判。当法院这样行事时,法院并不损害立法会的权力或功能,或削弱选民给予立法会议员的民意授权,法院只是确保立法会和立法会议员根据《基本法》的宪法规定依法行使他们的权力。

3. 《基本法》第104条订明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作出宣誓的宪法规定。该宪法规定的内容包括不履行该规定时的后果,该后果在第104条和《宣誓及声明条例》(香港法例第11章)(“法例第11章")第21条订明。日期为2016年11月7日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释法》”)已述明第104条的涵意。履行《基本法》第104条之下的宪法规定,并不是立法会的内部事务或程序。

4. 唯独法院具有宪法权力和责任就一位立法会议员是否已履行该宪法规定和不履行该规定的后果作出审判,不干预原则并不适用。

5. 法院藉全面实质审查以裁决上述问题,监誓者的看法可具证据价值但对法院并无约束力。

6. 按《释法》解释的《基本法》第104条和法例第11章第21(a)条所指的丧失资格和离任均是法律上自动发生的。按《立法会条例》(香港法例第542章))(“法例第542章")第73条所展开的法律程序并不局限于该条例第15(1)条所述的情况,亦不取决于立法会主席按《基本法》第79(1)条所作出的宣告。事实上,《基本法》第79(1)条并不适用于按《释法》解释的《基本法》第104条和法例第11章第21(a)条所述的相关情况。

7. 按《基本法》第48(2)条的规定,行政长官有宪法责任执行《基本法》。行政长官可按《高等法院条例》(香港法例第4章)第21J 条和第21K(1)(b)条藉司法覆核以履行其责任。法例第542章第73(7)条对其兴讼并无妨碍。

8. 《基本法》第77条赋予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的会议上发言不受法律追究的豁免,并不适用于第104条要求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宣誓的情况。

9. 《释法》解释《基本法》第104条从起初的真正意思,其生效日期为1997年7月1日,故适用于所有案件,《基本法》第158(3)条所订明不适用的情况除外。《释法》对香港法院具有约束力。《基本法》并无赋予本港法院司法管辖权去处理《释法》乃是实质上企图修改《基本法》故并无约束力的论点,无论如何,上诉人并无提供任何证据基础以支持该论点。

10. 根据案情,2016年10月12日,上诉人等在妥为获邀作出就职宣誓时拒绝宣誓。按《释法》解释的《基本法》第104条和法例第11章第21条规定,他们在法律上立即自动丧失议员资格并离任,容许他们重新宣誓在法律上并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