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保释.判辞解读|指高院法官批保释时 或错误解读国安法
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就涉违反《港区国安法》及诈骗案,均获高等法院批出保释,不过律政司不服决定,向终审法院提上诉。终院上午听取双方陈词后,下午即宣布受理上诉,并应律政司要求在期间关押黎。终院在判词解释,高院法官李运腾批出保释时,或错误地解读或应用国安法第42条,因此就条例应如何正确地解读批出上诉许可。终院又认为,若黎继续获准保释,等同假定高院法官的决定正确,原则上不正确。
73岁的黎智英被指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被控,兼涉违租契欺诈科技园公司被起诉,高等法院上周三批准保释,但保释条件严苛,但获保释8日后,即再被还押。
终院认为国安法第42条涵盖的范围及影响 涉及重大而广泛的重要性
律政司指,上诉涉及两个具重大而广泛重要性的法律观点,即(1)高等法庭就保释的决定是否属《香港终审法院条例》中的“最终决定”?(2)国安法第42条的正确解读方法?另外,律政司亦要求在上诉有结果前将黎关押。
就第一个法律观点而言,终院认为高院就保释的决定不属“最终决定”,控方有权申请覆核或撤销的保释,因此终院认为此点没有可争拗之处。
至于第二个法律观点,终院认为国安法第42条涵盖的范围及影响,涉及重大而广泛的重要性,尤其是当牵涉其他国安法条文、《刑事诉讼条例》、《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基本法》的时候。
指若准黎继续保释 等同假定高院法官李运腾的决定正确
终院认为,高院法官李运腾批出保释时,或错误地解读或应用国安法第42条,故此就第二个法律观点批出上诉许可,终院亦有权处理上诉。
对于控方要求在上诉结果前关押黎,终院指,在《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35条中,原讼法庭及上诉庭有权作出相关命令,而终院作为批出上诉许可的法庭,理应亦有权处理。
虽然黎智英一方要求维持保释,但控方认为恐防黎会对国家安全作出无法修补的损害,并令上诉变得无效,要求羁押他。终院认为,若黎继续获准保释,等同假定高院法官李运腾的决定正确,在原则上并不正确,所以决定关押黎,直至上诉有结果。
案件编号:FAMP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