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大公文汇斥官批黎智英保释损法治 汤家骅指误解
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被控违反《港区国安法》、欺诈等罪名,日前在有条件下获批保释。《大公报》、《文汇报》批评,指定法官李运腾的决定损害法治,更有署名文章质疑法官有外国国籍或物业、子女在外国升学,担心被外国制裁而作出相关决定。
行会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称,大众错误理解《港区国安法》不容许被告保释。他解释,只要可降低被告潜逃、干扰证人证供、干犯同类罪行的风险,法官都应批准被告保释。汤驳斥,有人以政治或个人考量推断法官决定,对法官不公平。
黎智英曾被拒保释,早前到高等法院申请保释时,指定法官李运腾,最终批准他以1千万元保释,并施加不准离开住所、发布贴文等条件。《文汇报》社评早前称,即使法庭施加额外条件,黎智英都不会停止危害国家安全,又直言若法官裁断未能忠于立法本意,就是罔顾职责;《大公报》社评则表示,黎智英是勾结外部势力第一人,他获准保释违反法治精神,质疑法庭无力审理,必要时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要果断行动。
身兼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及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傅健慈,在《文汇报》发表文章,指李运腾早前处理另一宗涉及《国安法》首名被告唐英杰,唐申请保释时则被拒,傅批评李运腾双重标准,又质疑他是否有双重国籍、子女在外国升学、在外国持有财产物业、担心被外国制裁及害怕自己和家人被起底。
汤家骅今早(29日)在商台节目《在晴朗的一天出发》称,自己都有留意有关文章,文章的事实陈述不具争议,但结论未必中肯。他指,社会普遍认为被控《国安法》人士不可保释,其实是错误理解。他解释,根据普通法原则的“无罪推定论”,法庭未有裁决前,被告都是无罪,而国际人权公约都提出要提供保释权。
虽然《国安法》第42条列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人不会继续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否则不得准予保释。不过汤家骅指,大众忽略第41条,无论律政司有无书面同意提出检控,都不会影响被告人申请保释,“前面系话法官有理由相信,同完全唔可以保释系两回事。”
汤称,法庭考虑批准保释与否,视乎三大条件,包括被告潜逃、干扰证供或证人及再犯风险,如果法庭认为可减低有关风险,便会批准保释。他举例称,一名被告罪名是“勾结外国势力”,途径都是通讯、会面、写文章,当有关途径都被禁止,再犯风险就不高,就算被告人再有方法通讯,都会违反保释条件影响下次申请。
汤家骅续指,现时批评法官已成社会风气,“如果一边阵营闹,都有另一边撑,但而家系全个社会都闹法官”。他又称,香港有不少具法律地位、名望的业界人士,但较少人发声维护,感到悲哀。他呼吁大律师公会、律师会等发声。他又对社会政治气氛高涨的情绪表示理解,但希望社会给予法庭空间,“唔好吓吓用政治角度解决”。
被问到有关文章是否构成藐视法庭,汤家骅称,要视乎法庭是否认为该言论具份量及压力,“如果系理性讨论,(即使)有错误、误解未必等如藐视法庭。”至于是否需要将部分涉违反《国安法》被告,安排至内地受审,汤家骅指,3种情况下可能需要,包括案件有外国势力介入,令法庭裁决出现困难等。他认为,在有关情况下,被告要到内地受审是合理,因为《基本法》列明外交是内地负责,不过现时未出现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