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社运期间藏士巴拿被裁罪成 官明言即时监禁几乎无可避免

撰文: 林乐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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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10日“八区游行”当日,有人在天水围银座广场破坏商店“优品360”,并向停泊景湖居外的警车掟石。警方随后进入景湖居拘捕多人,其中4人涉携带士巴拿等工具,分别被控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等罪。裁判官水佳丽今(24日)在屯门法院,根据警员的供词及被告当时的装束物品,裁定其中3人罪成。法庭明言即时监禁几乎无可避免,但先押后至明年1月14日判刑,以待索取劳教中心、更生中心等多份报告,罪成的3人还柙候判。

只有第四被告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4名男被告依:戚晋浩(18岁)、张天倪(18岁)、张浩一(19岁)及何浩梃(22岁)。首被告早前已承认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但否认袭警罪;另外三人则各自被控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3人均否认指控。除第四被告何浩梃外,其余3名被告皆罪成。

就首被告的袭警罪,裁判官认为作供警员诚实可靠,亦有医疗报告作证,裁决罪成。

次被告未能解释为何带士巴拿

至于次被告,裁判官指他被捕时身穿黑色衣物、戴著手套、以黑衣蒙面,裁断他是社会运动的参与者。裁判官续道,当日有人破坏银座广场的商店“优品360”,该店与景湖居仅相隔一条马路,根据案发时间及地理环境,破坏者能轻易逃入屋苑;而向停泊景湖居外的警车投石之人,也可能会跑入屋苑。

虽然无证据指次被告曾经使用背囊中的铁咀及士巴拿,但他对于为何携带这些工具出席社会运动,并无提出合理解释。法庭指该些物品足以破坏财产,而次被告当时戴著手套,亦可容易从背囊拿出工具,裁定他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成立。

第三被告被捕时抛走螺丝批

第三被告是巴士维修学徒,审讯时有传召另一学徒作供。裁判官信第三被告携带的螺丝批、剪钳等工具可能与工作有关,但留意到有些证物很干净,令人觉得奇怪。此外,无证据指被告当日需要回车厂上班,而即使他要回厂,也无需携带整袋工具。裁判官指被告没有解释何以在景湖居出现,法庭也不清楚他为何在被捕时抛走螺丝批,认为被告手持士巴拿准备使用,意图作非法用途,裁定罪成。

第四被告称正往朋友家取车匙

第四被告也是汽车维修学徒,案发之前答应朋友帮忙修理座驾,当日往景湖居的目的是到朋友家中拿取车匙。被告父亲审讯时供称,儿子当日下午3时许左右携带士巴拿等物品,由天泽邨出发往友人家中。

裁判官指辩方说法尚算合理可信,控方对此也没有质疑,证据亦显示被告曾修读相关课程。根据拘捕时间,被告应该是到达景湖居不久后便被捕,法庭也接纳他当时跑走不代表他曾犯案。

官指警处理证物欠严谨

辩方批评相关警员在其首份供词无提及被告的口罩及手套,且手套也无证物编号。裁判官认同辩方说法,指这些遗漏令人觉得警员处理证物时有欠严谨,可能会出错。

裁判官指,虽然被告装束惹人怀疑,但大致上仍可就为何在案发地点出现说出合理解释。法庭无法排除他只是为了取车匙而前往该处,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编号:TMCC119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