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藏汽油弹原料改判社服令 上诉庭指原审官只取感化报告不合适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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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四女生去年国庆前夕被搜出藏有汽油弹原料,原被判感化1年。惟律政司就判刑提出覆核,上诉庭早前改判女生社会服务令120小时。今(28日)颁下判辞,解释理据。法官彭宝琴指,本案案情属严重类别,惟原审裁判官只索取感化报告,并不可取,予人印象一早认定判处感化是合适。
女被告案发时15岁,现时已16岁。她早前在屯门法院少年法庭承认管有适合并拟作法用途工具罪。该罪指,女被告于去年9月30日,在天水围天华路管有一个内含乙醇的玻璃樽、一樽消毒药水和一罐白电油等。原审裁判官水佳丽,判被告感化令1年。
指女被告有计划犯案
上诉庭法官彭宝琴在判辞指,被告承认管有涉案物品,以备制作汽油弹,显然是有计划犯案,案情属严重类别。而被告更向感化官表示,打算在河边测试汽油弹的威力。
反修例运动中曾遭覆核刑期的主要案件。(详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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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取感化报告不可取
彭官认为,原审裁判官应裁定本案属严重类别,并判处具阻吓性的刑罚。惟原审裁判官除了索取感化报告外,没有索取其他拘留式刑罚报告,以及社会服务令报告。彭官指其做法有错,并不可取。同时,原审裁判官的做法,亦给人印象是她一早便认为,感化令是最合适的判刑。
只侧重更生原则上错误
彭官认为,原审裁判官只侧重被告更生改过,而判处感化令,属原则上错误,判刑明显过轻。彭官续指,若非是次是覆核申请,加上被告已接受感化一段时间,即使被告认罪,非拘留式刑罚仍不足以反映控罪与案情。
惟考虑现时情况,彭官认为判被告社会服务令,可达致更生的目的,亦有足够的惩罚以阻吓被告和他人。
案件编号:CAAR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