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涉8.5车停回旋处堵路罪成 官指撞车作烟幕 判囚6星期
商人去年8月5日“大三罢”当日涉嫌将私家车停在九龙城回旋处,引致车流停顿。他否认在公众地方造成阻碍罪,早前受审时辩称座驾被撞,遂停车以候警察到场。裁判官郑念慈今(9日)在九龙城法院指,被告撞车一说欠缺证据,而停驶等候警察亦不合理,裁定他是借词堵塞交通,罪名成立。裁判官又斥他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令上班市民不便,更以撞车作烟幕,案情因此更严重,遂判囚6星期。
被告陈继同(54岁)被控去年8月5日,无合理辩解而将私家车停泊在九龙城交汇处。他另被票控三项有关车辆装置违规的控罪,首次提堂时已承认其中两罪及被罚款,另一罪则在开审前认罪。
辩方指被告座驾被撞才停车 裁判官指其反应不似被撞
裁判官信纳控方证人供词及行车纪录仪片段,指被告的座驾在回旋处慢线停下10分钟,另外两线均有车辆同时平排停泊,令交通受阻。期间有人一度在被告座驾前方放下“雪糕筒”,但数分钟后雪糕筒被移走,被告仍无驱车前行,而他转去快线后再慢驶了一圈。
被告审讯时辩称,驶入回旋处之前感到座驾被撞,停驶以候警方到场期间,有人拍打其座驾,他因惊慌而留在车中,无意堵路。裁判官就指录影没有撞车声,车身无摇晃,被告亦没有即时下车查看,反应不似被撞。
辩方指被告阻碍交通的时间 只约7分钟
裁判官续道,他只需稍为驶前便可让后方车辆通过,却没有让路;而有巴士打算从后驶过时,被告便扭转方向,可见他有意堵路。再者,被告停在该处并无助警方调查。法庭认为被告座驾无被撞,他只是以撞车作为借口, 故意阻碍交通,裁定罪名成立。
辩方求情称被告阻碍交通的时间只约7分钟,过往案底并不类同。裁判官则指当时是繁忙时间,该处为“地区性交通枢纽”,案中有巴士乘客因此下车步行,被告严重影响公共秩序,须判阻吓性刑罚。他又指被告报警以撞车作烟幕,亦令案情更严重,最终判囚6星期。至于早前承认的车辆装置违规控罪,则罚款1000元。
案件编号:KCCC23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