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文员涉用镭射笔照警车 辩称属工作汇报用工具 官指合理裁脱罪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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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文员去年涉在葵涌警署外,用镭射笔照警车内的警员。她否认1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受审,自辩解释工作上向上司汇报会使用雷射笔。裁判官今(25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裁决时指,案发地点附近没有示威,女文员当时衣著与一般“OL”无异。裁判官又指,女文员解释为何案发时持有镭射笔的说法合理,控方未能证明女文员有伤人意图,遂裁定她罪名不成立。

被告王海岚(24岁),原被控于2019年8月30日,在葵涌新葵芳花园外管有一支雷射笔,意图作非法用途使用。

裁判官裁决时指,根据车内警员的证供,他被雷射笔射中时,光束从60至70米外射入。裁判官指警车的车窗经改装,被告无法看到车内的情况。警车驶至被告的位置时,被告仍站在原地,手持雷射笔。

裁判官指,当天葵涌警署附近未有示威,涉案的警车亦只是候命,被告无法预知有警车出现。此外,被告当时非身穿示威装束,衣著与一般办公室职员无异,甚至手持午餐盒。

对于被告自辩时称向上司汇报时会使用雷射笔。她当晚与男友吃完晚饭后,亦有向男友展示雷射笔。裁判官认为,被告解释案发时为何持有雷射笔,说法合理,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编号:WKCC52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