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4沙田冲突|三男认暴动并令两警受伤 被判入狱40月至4年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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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14日沙田的示威游行后,同区亦爆发警民冲突,3名男子被指在新城市广场袭击警员并参与暴动,其中一名被袭警员,更被打至骨折,左眼出现重影,要转做文书工作。三男早前认罪,有人求情指只是受现场气氛影响,失去判断力,他们今(24日)在区域法院被判,法官指被告在事件中直接袭击警员,其中一名年仅31岁的警员更严重受伤,无法再在前线工作,认为需判以阻吓性刑罚,两名成年人被告须入狱4年,17岁的被告则被判入狱3年4月。

三名被告:梁柏添(24岁,侍应)、龚志远(51岁,保安员)及李姓男学生(17岁)。所有被告同承认1项暴动罪,而首、次被告另承认多1项暴动罪,二人本再被控有意图伤人罪,但获不予起诉。

官重申表达不满非绝对权利

法官胡雅文指,宪法保障市民享有和平集会的自由,也令公众人士可借以批评不公、表达不满,但这非绝对的权利,一旦涉及暴力、扰乱公众安宁,便超越了和平集会的界线,有关人士也要受到法律制裁,以保障社会秩序,若社会无法保障秩序,便形同无政府状态。

法庭不能容忍暴力并要保护公众

法官续指,暴动会冲击香港赖以为成功基石及核心价值的法治,若无法保障社会安宁,市民的权利及自由也会受影响。法官一再强调,法庭不能容忍暴力行为。并要保护公众,因此要就暴动罪判处阻吓性刑罚,亦要以事件整体的暴力情况作考虑,个人因素只占少的比重。

法官胡雅文法官胡雅文判刑时指,宪法保障市民享有和平集会的自由,也令公众人士可借以批评不公、表达不满,但这非绝对的权利,一旦涉及暴力、扰乱公众安宁,超越和平集会的界线,便形同无政府状态,有关人士也要受到法律制裁。(资料图片)

现场有人筑人链将物资传至高位

法官认为,虽然本案看似是警方进入商场进行驱散,警员张历恒被分开,所以才突然发生,但其实事件前有人筑起人链,将物资传到商场高位,以备不时之需,首被告更积极参与其中,有人更派面罩遮面,第三被告拿了面罩戴上,次被告在进入商场时已戴著面罩。

两警被包围并遭残暴对待

法官指,虽然本案参与暴动的人数比其他案少,但只因受到环境限制,事件暴力程度严重,众人包围两名警员,以残暴手段对待他们,状态失控。虽然暴动事件未维持长时间,但张伤势严重,也影响了其前途,更对公众人士造成滋扰,影响公众、居民及警方间的关系。

不过,法官从各被告的求情信中,看到他们的悔意,所以两项暴动罪各以5年及6年作为量刑起点,三被告认罪获三分之一刑期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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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指,于2019年7月14日晚上,一众警员被调派至沙田新城市广场执勤,但遭大批示威者袭击。期间警员张历恒目睹一名同袍被袭,遂上前协助,但遭示威者包围、拳打脚踢、用雨伞和硬物袭击。

第三被告曾伞击打警员超过20次

首及第三被告用雨伞袭击张,第三被告用雨伞捅和击打张多于20次,首被告另脚踢张。张被袭约1分钟,直至其他警员前往营救,次被告则向一名营救的警员掷雨伞。

首及次被告击打从扶手电梯跌下的警员

另外,警员郭兆恒尝试协助被袭的警员时,被人从后推倒,从扶手电梯跌了下来,而首、次被告再袭击跌在地上的郭。

张遇袭后转文职工作

张被袭后,鼻及左眼出现骨折,而左眼有血肿,虽然他后来接受两次手术,惟他的左眼视野继续受到障碍,有阴影和重影,会导致痛楚和头晕,其鼻骨也出现倾斜,事后要转为处理文书的工作;郭的头皮有裂伤,需缝三针,身体另有擦伤和瘀伤,但及后恢复正常工作。

代表三名被告的律师在求情时曾称,本案受社会气氛影响,各人因一时冲动而犯案,对各方面,包括社会、伤者及被告都是悲剧,所有人都需要付出代价,惟法官指对这些个人因素只会给予好少比重。

总督察冯培基称警方欢迎法庭裁决。(李慧娜摄)

商业罪案调查科总督察冯培基指,警方欢迎法庭裁决,又重申暴动及袭警为严重罪行,警方尊重市民的集会自由及权利,惟集会一旦出现非法行为,警方会严正执法、追究到底。

案件编号:DCCC813/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