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包围警总|袭击痱滋警 地盘工暴动和袭击罪成 下周判刑
去年6月26日大批反修例示威者包围湾仔警察总部,期间一名地盘工被指拳打脚踢一名打算进入警署的便衣警,令其口中痱滋“爆咗”。地盘工早前就暴动罪及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受审,今(17日)在区域法院听取裁决。法官郭启安裁定被告暴动罪成,为反修例运动中首宗经审讯后被裁定暴动罪成的案件 。至于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法官对便衣警的痱滋,是否因被告袭击,而即时爆裂有所保留,因此此罪不成立,但属交替控罪的普通袭击罪成。法官把判刑押后至下周五(25日),期间被告继续还柙。
被告岑晓麟(26岁)被控于去年6月26日在湾仔警署外参与暴动,及袭击警员张金福。他早前已承认一项未有按法庭指令依期归押罪,并欲承认交替的非法集结罪,但不获控方接纳。
指被告的说法是“削足适履” 不可信
法庭裁定控方的三名证人均是诚实的证人,作供警员的说法与录影相符,即便衣警成功摆脱包围之前,被告在短短十数秒的时间曾分别对他“打了二拳及踢了一脚”。
至于被告,郭官认为他只是利用便衣警摆脱和逃离示威者袭击时意外撞倒女子的状况,以防止罪行、保护他人或自卫的借口施袭,供词明显是“削足适履”,并不可信。片段可见便衣警是意外撞倒女子,其反应显示他一直无意攻击别人,即使在夏悫道从后遭人试图袭击,也从无打算转身还击。被告在便衣警遭追打时“加入战团”,乘混乱中使用非法武力对警员拳打脚踢。
判词指,被告人承认案发时与其他示威者正在搬“铁马”及其他杂物堵塞警总车闸的出入口,而承认事实中已经确立被告人亦有份参与和协助其他示威者用胶纸、垃圾袋和雨伞遮盖外墙的闭路电视,警方检取的胶纸上留有其纹印。法庭认为他和其他示威者所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数以千计的示威者为了政治诉求包围警总,堵塞出入口、在外墙喷上侮辱性的字句等行为,均是极具威吓性、侮辱性或挑拨性;根据主观或客观准则均已构成了非法集结的情况。
法官指被告和他人整个时段 有共同目的去包围警总
控方主要依赖被告袭击警员致身体受伤的指控,来证明被告破坏社会安宁,干犯了暴动罪。辩方则强调即使被告人是非法袭击便衣警,该行为与他所参与的非法集结的目的(即为了向警方表达不满而包围警察)无关。
对于辩方称,被告无参与较早前在夏悫道意图袭击便衣警的非法集结甚至暴动,郭官指此立论只建基于包围警总的行为是由不同的非法集结构成。他同意一般的情况,不同示威者集结在不同的地方,其目的以至作为未必能混为一谈。然而,本案出现了一整个包围行动,被告参与堵塞其中一个主要车闸,在本质上与参与堵塞其他出入口的示威者的作为无实际分别。他们整个时段有一个共同目的或集体性质去包围警总,即意图或作出一些非法集结罪的行为。虽然当刻无即时的暴力事件,但法庭据片段可以肯定破坏社会安宁的逼切性。
郭官指,法例订明只要任何参与非法集结的人一旦破坏社会安宁,例如在本案使用非法暴力去袭击他人,该集结即属暴动,而集结的人同属暴动集结。就算被告人未有参与夏悫道的袭击便衣警事件,但后来在军器厂街参与的那一刻,已是作出了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军器厂街的暴动属独立或是延续夏悫道的暴动并不重要,在任何角度下,被告人都是参与了一项暴动。
对便衣警的痱滋是否因被告袭击 而即时爆裂有所保留
就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法庭对于便衣警的痱滋是否因被告袭击而即时爆裂有所保留。便衣警当晚在记事册内的即时记录时无提及痱滋爆裂,也没有即时拍摄口腔的伤势。郭官称,他当时可能仍未察觉到有关的伤势,及后发现痱滋爆裂,自然联想到是因为嘴角受伤所致,惟法庭看来,控方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被告引致便衣警身体受伤。
判词提到,考虑“引致身体受伤”此元素时,除了伤势影响不能只是短暂外,也不能只是太“轻微”。受袭导致口腔内“痱滋”爆裂并非是法庭常见的身体受伤,原因可能正是有关的情况实属十分轻微,甚至可以说是微不足道。控方在此情况下,仍对被告人提出《侵害人身罪条例》中较严重的“袭击引致他人身体受伤”罪,并无必要也不乎合客观证据。法庭裁定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不成立,但属交替控罪的普通袭击罪成。
法官指警察总部是重要司法机关 被告行为严重挑战法治
辩方大律师黎家杰求情时,恳请法庭从人性角度量刑,考虑被告当时的思绪,到底是一心怀著加害他人的想法,还是另有苦衷。他提及此案由反修例运动衍生,成因复杂,被告受社会气氛影响,一时冲动犯案。被告在求情信表示自中学起关心社会,反省知道堵塞警总并不正确。辩方又呈上多封由亲友师长撰写的求情信,形容被告在众人眼中品性平静,很少会做出过激行为,是次犯案与平日性格不符。
郭官坦言,此案不是由一开始便发生袭警、扔汽油弹等行为,可能在同类案件中属相对轻微。不过,警察总部是重要司法机关,被告当晚行为严重挑战法治。辩方就引案例指,一些非法集结的案件在立法会等核心地点发生,但该些案件的被告也只是以数个月作为量刑起点。法庭最后押后至下周五判刑。
警员拿起“雪糕筒”及水刮防卫
警员张金福在早前审讯时供称,当晚被急召返警总,因无法入内而查看其他出口,期间有示威者以“呀sir”称呼他。张称其时身穿便服,无戴委任证,未有回应对方,但之后被示威者尾随及拳打脚踢。他指,有一高大示威者拳打其右边嘴角,致口中的痱滋“爆咗”,又称伤口“原本冇咁大”,痛了一星期。惟他认为伤势轻微,而且警员在当时的政治环境前往医院“唔理想”,故无去医院验伤。
张谓,他随后冲上警总平台随手拿起“雪糕筒”及水刮防卫,有人向他扔鸡蛋。立法会议员杨岳桥及谭文豪上前问他是否警察及为何不入警总,他遂表示身份。张最后获同僚开闸,进入警总。
警员否认辩方所指 曾推开及袭击他人
辩方指出他事发1小时后,在警员记事册笔录的案发经过中,从无提及“爆痱滋”等字眼,质疑他根本无受伤。张不同意,指翌日拍下了口腔痱滋的相片,可见有“少少血迹”。
辩方再指张曾推开及袭击他人,令人认为他想袭击在场的人及冲击警总,才会引起在场者用合理武力制止他。张对此不同意,形容当时在逃命,无主动袭击。他否认自己带头入警总或煽动人冲入警总。对于同队有多名警员未依指示返警总,张表示自己被打,令同僚“更加唔会返啦”。
被告自辩时承认曾帮忙搬铁马堵塞警总出入口,他又指案发时突然看到涉案便衣警推跌一名女子,以为对方是不明人士及袭击在场的人,因而挥拳两次及脚踢一次,以作自卫、制止张袭击他人,及阻止他冲击警总。
案件编号:DCCC82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