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控53岁女子涉逾4000元贿房署社署入境署职员 求加快上公屋
撰文: 陈晶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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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今日(15日)落案起诉一名女子,控告她涉嫌向房屋署、社会福利署及入境处的人员提供共逾4,000元,以加快其公屋申请及处理其儿子的身份证申请,涉及五项罪名,分别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以及《防止贿赂条例》第8(1)条。
被告已获准保释,待星期四(17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答辩。
被告陈玉娟(53岁),无业,被控五项罪名,即四项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1)(a)条;以及一项向订明人员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8(1)条。
案情指,被告于案发时申请公屋,正等候房屋署安排编配单位。并向社署申请综合社会保障援助,且为其儿子向入境处提出核实身份证资格申请。
其中三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今年3月2日至5月13日期间,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于三个场合分别向一名房屋署房屋事务主任提供2,040元,向一名房屋署合约物业服务主任提供40元,以及向一名社署社会工作主任提供40元,作为协助被告加快其公屋申请的诱因或报酬。
另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今年4月23日,经社署与香港政府进行任何事务往来时,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向社署的不知名人员提供800元。余下控罪指被告涉嫌于2019年12月5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向一名入境处文书助理提供1100元,作为协助被告不按规定程序处理其儿子的核实身份证资格申请的诱因或报酬。
上述房屋署、社署及入境处人员均无接受被告提供的款项,而涉事三个部门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