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何俊尧裁男学生脱罪 指控方未证藏镭射笔有违法意图
去年11月2日港九多区有反修例示威,17岁学生被指在中环曾扬手呼召现场人士离开,他后来被警方截停时,被搜出他身上有喷漆、镭射笔、𠝹刀和单车链等物品,因而被控,案件今(9日)在东区法院审理,控方传召警员作供时,遭辩方质疑警员指当时有堵路,但警员又能迅速赶至,又质疑警方未有追手持铁枝的示威者,却追手上没有武器的被告,警员承认记不起当日的详细情形。裁判官何俊尧早上裁定被告表证成立,但认为案件存在疑点,同时亦认为控方未证被告有违法意图,下午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姓黄,17岁,报称学生,先被控控一项管有物品意图损坏财产罪及一项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指他管有一支喷漆及一个能发出镭射光束的装置。
见被告曾扬手叫在场人士离开
警员麦浩燊供称,当日有黑衣示威者在中环奥庇利街和荷李活道附近聚集,他与同袍乘18座位的警车到场驱散,麦见到一名头戴黑色鸭舌帽,身穿黑色衣裤的男子扬起右手叫在场人士离开。麦下车追截,并在下亚厘毕道附近拦截被告。被告试图逃走,期间二人倒地;麦用胶索带将被告锁起,并在被告背包内搜出喷漆、镭射笔、𠝹刀和两条单车链等。其后将被告带返香港仔警署。
被告当日戴白手套
辩方盘问时质疑,麦称当时有示威者堵路,为何其警车又能畅通无阻地到达现场,麦指当日有杂物散落于地,不记得为何警车是如何驶到,辩方续指杂物散落四周,不一定代表有人堵路,麦同意。
辩方又质疑为何麦要选择追截被告,麦称见到被告戴白手套,扬手叫其他人离开;辩方即追问,当时现场有多人聚集,其中更有人手持铁通,为何麦偏偏锁定被告,反而不理会手持武器的人;麦称不记得。
麦被质疑为未作详细记录
裁判官何俊尧亦问到,当警车到达现场时示威者已经四散,被告为何会再挥手叫人离开?麦称不记得情况,他当时只集中注意被告一人,没有留意到其他人如何逃走,亦不肯定被告逃走时身旁有没有人。被问及拘捕被告的情况,麦承认已经不记得拦截被告的过程,只记得当时被告试图逃走,他伸手拦截,二人双双倒地,被告再次试图逃走后被捕。何官随即追问,指以上已经有可能构成阻差办公,为何麦完全没有纪录。麦思考良久后,向法庭道歉并称忘记了纪录此事。
官指麦的证供有多处疑点
案件下午续审,辩方称被告将不会出庭作供,亦不会传召任何证人。何官随即颁下裁决,指麦的证供有多处疑点,例如麦无法解释在警车到场时示威者已经四散,为何被告会留在原地挥手叫其他人逃走;以及为何麦会选择追捕当时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被告,而放弃追查其他手持武器的示威者。何官续指,麦明知道被告拒捕的详情十分重要,但又称忘记记录,如今又声称距离案发时间太久而无法记起;但被问及有否向被告表露身份时,麦又能忽然确认自己有表露身分。何官直言,认为麦没有坦白交代实情,法庭对其证供的可信性有保留,因此不能接纳其证供。
未证被告有违法意图
何官指,在否决麦的证供后,法庭无法确定被告案发时有否使用过涉案的两样物品,亦无法证实被告当时有没有利用它们犯法的意图。何官又指,喷漆本为普通不过的物品,而涉案的镭射笔亦未有被改装以攻击他人。由于控方未能证明被告有违法意图,疑点利益应归于被告,故判决被告两项控罪均不成立,被告当庭释放。
案件编号: ESCC 87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