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权案上诉|政府:《基本法》保障原居民权利 不能以歧视裁违宪
丁屋政策近年受到挑战,有“长洲覆核王”郭卓坚,及社工吕智恒,早前指政策存在歧视提出司法覆核,只获部份胜诉,政府及郭等人均不服裁决,上诉庭今处理各方的上诉聆讯,代表政府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指出,《基本法》第40条列明保护原居民的权利,不能单以“歧视”的原因而指该条不合法。
上诉三方透过视像陈辞
案件原本的申请人为郭卓坚及吕志恒,答辩人则为地政总署署长、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及律政司,以及被列为利害关系方的乡议局,而三方面均有提出上诉,三方的律师今并透过视像系统在庭上陈辞。
原审裁不能向政府申地建屋
案件在原讼庭聆讯时,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裁定原居民在自己拥有的土地上,以“免费建屋牌照”建丁屋,属传统合法权益,但以涉及政府用地的私人协约形式,或换地方式兴建丁屋,则不属传统合法权益。即原住民仍享有“丁权”,但不能向政府申请土地建屋。
原居民的传统权益受到保护
代表政府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陈词指,本案涉及多项议题,包括《基本法》第40条“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护”中,“合法”和“传统”的意思。余续指,这条文是保护某一组别人士的权利,认为不能单以“歧视”的原因指这条文裁定不合法。
宪法亦保障土地契约权利
余又指,在考虑第40条的同时,亦需考虑《基本法》第120和122条,即保障原有土地契约和有关的一切权利,获政府承认和保护的条款。他指原居民申建丁屋的权益,是源自于第40条所指: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而他们可兴建的丁屋,是不限于以免费建屋牌照、私人协约形式,或换地方式兴建丁屋。
余指原居民在1898年已获批地建屋
对于原审法官指,1898年英国租借新界前,村民无权透过交地租或地税方式买地建屋,因此“私人协约批地”没有可追溯的历史。惟余认为根据专家的报告,原居民在1898年前已可获批地建屋。
余若海续指,虽然《大清律例》未有禁止女子或非原居民取地建屋,但现时情况是,当时只有男性原居民可这样做。
案件明续,并将会由乡议局一方陈词。
案件编号:CACV234、317、31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