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之锋不服区选被DQ 指释法未触及区议会 求覆核选举主任决定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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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之锋去年报名参加区议会选举,他称在回答选举主任查问时,已表明不支持港独,惟选举主任指黄不是真心摒弃,并以港独作为自决前途的选项等理由,裁定黄提名无效。黄就此提出司法覆核,今(7日)于高院申请覆核许可。代表黄的律师指出,人大释法并未触及区选,认为不适用于区议会选举,又强调是次是提出司法覆核而非选举呈请,目的是覆核选举主任决定是否有错,而非想令该区当选人非稳妥当选。

申请人为黄之锋,答辩人为律政司及海怡西选区的选举主任。

黄之锋在聆讯前指,他去年报名参选区议会选举被“DQ”,案件至今才处理是否批出司法覆核许可。惟讽刺的是,他在此段期间欲参选立法会选举,但再遭“DQ”。

强调并非选举呈请

而代表黄的大律师吴霭仪称,黄今次申请司法覆核,只为挑战选举主任的决定是否合法。他没有提出选举呈请,因为若选举呈请胜讼,会影响到该区的选举结果,惟黄并非要令该区当选人非妥为当选,故只提出司法覆核。

吴又指,《区议会条例》相关条文并无禁止黄申请司法覆核,而他今次挑战的,只是选举主任的决定,若条件不容许黄申请司法覆核,吴认为该条文属违宪。

人大释法并未触及区议会

吴认为,人大曾就《基本法》第104条释法,但认为该次释法未有触及区议会。吴认为选举主任无权考虑,参选人签署拥护《基本法》的声明时是否真诚。

吴指,黄之锋已回应选举主任,他不支持港独,仍遭对方裁定提名无效,吴质疑“DQ”的客观标准。

案件编号:HCAL 34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