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道队成员藏2棒球棍罪成 官指用以击头可令人成植物人 囚18月
身兼港队柔道队成员的一名学徒,遇警方截查时,被发现私家车内有棒球棍、铁通及辣椒喷雾等物品。学徒否认藏攻击性武器,案件今(29日)在粉岭法院裁决,主任裁判官苏文隆认为被告车尾箱内藏有两大枝辣椒喷雾,未见有打棒球习惯却带著两枝球棍,认为他携带这些物品,是打算在特定场合用以伤人,而棒球棍挥击头部更可令人成为植物人,或手脚骨折残废,后果堪虞,故判被告即时入狱18个月。
被告李育诚(21岁,地盘电子工程学徒)被控两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首项控罪指他于去年8月16日在上水新康街及新祥街交界携有两支棒球棍、两支铁通及两支辣椒喷雾,另一罪则指他翌日在粉岭坪𪨶住所藏有两支镭射笔。法庭今裁定棒球棍及辣椒喷雾属攻击性武器,铁通及镭射笔的指控则不成立。
辣椒油量达1升认为非为食用
苏官裁决时未有接纳被告用辣椒喷雾驱虫的解释,他指辣椒油与辣椒水效用一样,但辣椒油或会“跣脚”、“跣肽”,沾上衣物又难清洗,而涉案的辣椒油达一公升之多,并用喷雾方式使用,故排除会作食用用途。
喷雾距离有限驱狗之说不成立
苏官又指,证据未见被告有需要以辣椒喷雾作自卫,且两樽大容量的喷雾会拖慢出手、阻碍逃生,故亦排除自卫的可能。再者,喷雾的距离所限,若用以驱赶流狼狗的说法,亦不能成立,故认为唯一合理必然无可抗拒的推论,是被告把这些喷雾放在车尾箱,是打算在特定场合用以伤人,令人皮肤或眼睛痛楚。
质疑棒球棍有何物可击打
至于被告管有两支棒球棍,被告自辩时称在案发前两周订购,但因忙于工作而未能打棒球。惟苏官指被告无买手套,连棒球也没有,质疑棒球棍有何物可击打。他又指开审距案发近一年,被告却不曾提及在这段时间打过棒球,因而肯定被告根本无玩这项运动。
只有一双手为何买两棒
官续指,既然被告对棒球的兴趣不大,何解会买两支棒球棍;且被告只有一双手,又为何要买两支同款的球棒?故此,他断定被告携带两支具杀伤力又与工作无关的棒球棍,是有意于特定场合挥击伤人,故判被告一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罪成。而指被告藏铁通及在家藏雷射笔的指控,则不成立。
被告未婚妻9月分娩
辩方求情指,被告获得辣椒喷雾及棒球棍时没意图用作非法用途,亦无证据指他曾经使用或有计划将会使用,而两种物品本质上并非武器。他透露被告是柔道港队成员,其未婚妻预计会在9月分娩,并呈上求情信指他善良和善、努力进修,望法庭判处缓刑。
官指棒球棍可击破头髗
裁判官指,辣椒喷雾容量大,可伤害多人,但主要是令皮肤及眼睛灼热,若很快得到治疗该不会有后遗症,被告就此项物品的刑责不算大。然而,如用棒球棍挥击头部可打破头髗,损害神经,致对方成为植物人;如打在身驱则可致手脚骨折,截肢残废。此外,被告携有两支棍,如有人用以围殴,后果堪虞,故以一年半监禁作量刑起点,并称无减刑理由,判被告即时入狱18个月。
案件编号:FLCC42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