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生员当值时潜水溺毙 陪审团裁死于意外 促康文署更新训练
救生员前年9月在汀九近水湾公众泳滩当值期间潜水,及后被发现在防鲨网边昏迷,送院抢救后翌日不治。死因庭就此展开聆讯,裁判官周慧珠今早(23日)指引陪审团,由3女2男组成的陪审团商议约两小时,一致裁定救生员死于意外。陪审团又向康文署建议,为曾受训并获资格的救生员定期更新训练,确保他们可安全潜水;并将水肺潜水纳入主要职责,公务员救生员更须受训并获取资格才可入职。
陪审团除建议将水肺潜水纳入救生员的主要职责外,又建议救生员每节工作时间至少要编排2名受过训练并获得资格的救生员当值;在救生站内外安装闭路电视,以对运作留下清晰记录;把水肺潜水装置放于安全警示范围内,例如设置警钟,但无需上锁,以让救生员在紧急情况下使用。
至于内部管理,陪审团提议高级康乐事务经理定期检视有无遵从指引;由于救生员流动性高,主管须对高级救生员作清晰指引、详述职责,而高级救生员须向新入职者作正式简介及说明工作指引。
此外,陪审团认为水肺潜水属高危活动,他们向劳工处建议每年往各泳滩作一次安全评估。
将潜水纳入主要职责涉重大改动
康文署的代表表示,署方同意可定期更新培训及检视有无遵从指引。不过,将水肺潜水纳入主要职责、规定受训并获资格者才可入职等建议,涉及重大的救生员架构改动,未可即时回应。他又指,未必所有现任救生员也能应付潜水,担心形成歧视。
陪审团则强调希望救生员专业化,以保障救生员与泳客的安全。裁判官提出要考虑人手及需时的问题,陪审团最终同意删去通过训练才可入职,以及编排最少2名获资格救生员当值的要求,并撤去对劳工处的建议。
死者兄长庭外称会考虑民事索偿。
陈常潜水但无专业牌照
死者陈志康(终年40岁,下称陈)由2016年起任职康文署泳滩季节性救生员,他于2018年9月3日早上在近水湾海滩当值,下水后昏迷送院,翌日不治。其兄长陈志远指他生前经常潜水,但无潜水专业牌照。
潜水时被防鲨网“撠住”
救生员姚志强早前供称,在瞭望台当值时看到穿上潜水装备的被告下水,约18分钟后海面的气泡消失,遂穿上潜水衣搜索。他发现陈被防鲨网“撠住”,已无动作,并形容自己的潜水背心“打唔涨”,需费力救起对方。
同事不知陈往潜水原因
他称,防鲨网由两间潜水公司承办检查,上司没要求救生员检查。对于陈穿上装备潜水,姚“感觉佢有嘢做,不过唔知佢做咩。”姚又指,平日无人检查放在办公室的两套潜水装备,也无收到检查的指示。他从已退休的高级救生员得知“有要事先用”,并需要问准上司。
康文署未有制定装备指引
另一救生员何锦胜指,案发前5个月曾自愿检查潜水装备,惟他承认没有受过潜水训练,不懂如何检查,当时只用一个仪器“睇下有冇气就拆”。康文署没有就何时使用装备订下指引,以他认知,潜水装备是发生意外时使用。
上司指陈曾试图摸潜水装备
陈的上司、二级康乐助理雷敏琴供称,陈于案发前一日试图摸潜水装备,并解释“望下啫”,她则吩咐对方看毕后放好。她谓,署方无订明何人负责检查潜水装备,亦没说明检查者需具备什么资格。
康乐助理未见陈穿潜水衣
事发当日雷敏琴请假,故由三级康乐助理李明安代替职务。他被家属追问既然在场职员从无见过陈穿潜水衣,“唔觉得怪咩?”李回答若如果他目睹必然会询问。
当日无批准人用潜水装备
而高级救生员冼玉坤就指,当日无批准任何人用潜水装备,也无人问他可否使用。由于署方无指引,他不清楚谁有资格使用装备,故此即使持有潜水牌的救生员向他申请,他也会阻止对方取用。冼表示,救生员不会做深水打捞工作,若有人投诉海有玻璃等,理应通知上司后再找船公司清理。
季节性救生员不包水肺潜水工作
劳工处职业安全主任陈伟发事发后曾到场视察及向职员查问,并撰写调查报告。他覆述指,季节性救生员的职责并不包括水肺潜水工作,陈不曾受过相关训练。其上司与同事均说,不知道陈为何未有按照更表往瞭望台当值,亦不清楚他因何故潜水,以往没见过对方用装备潜水。其中高级救生员冼玉坤供称当时在办公室工作专注文件,故无为意陈取走装备。
建议康文署改善监察机制
职安主任认为,事件中没有证据指陈潜水与康文署指派的工作有关。不过,他留意到陈虽然不在康文署水肺潜水员名单上,但仍可取用装备,建议康文署改善监察机制,例如妥善存放装备、规定只有获书面授权者才可使用。有康文署职员向他透露,办公室没有水肺潜水员名单,事后才从电脑记录找出名单。死者家属质疑,康文署声称潜水装备仅作救援搜索之用的说法,有无书面指引。职安主任确认这只是口述,职员没有提供文件。
法医推断陈是溺毙
根据验尸报告,陈的脑部有明显充血和水肿,脑组织出现缺氧病变。此外,其肺部有积水,肺泡胀大及出血。法医推断陈是溺毙。
政府化验师钟伟华检验过陈遗下的潜水面镜、连接潜水背心与吸嘴的气樽等等,但未有发现破损;而气樽的气体供应也无不寻常之处。钟又指,气樽剩下75巴(bar)氧气,未有低于警诫线。
死因裁判官今早引导陪审团时指,陪审团应裁定陈是死于意外,或者死因存疑。若接受陈是溺毙,便该判前者;若对于意外的说法有保留,便该判死因存疑。
案件编号:CCDI-942/2018(D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