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倡设窥淫、偷拍裙底、发放性影像等六项罪行 将咨询公众

撰文: 郑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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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议新订6项罪行,包括窥淫、私密窥视、未经同意下拍摄私密处罪,及发放相关影像,包括照片和影片等,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将于下周二(7日)讨论。新设罪行中,内容包括不论目的为何如赚取金钱、勒索或报复等,而观察或记录身处在有私隐地方而露出或以内衣遮盖的性器部或性行为,不论有无设备辅助观察或记录,都建议涵盖属罪行。
就“偷拍裙底”一事项,当局建议无论是在公众还是私人地方发生,都属罪行涵盖范围,惟不涵盖由上而下“拍摄衣领”的行为。另拟议禁止发布任何偷拍影像。政府倾向其后展开为期三个月的公众咨询。

建议订窥淫罪及私密窥视罪

保安局向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提交拟议文件,建议订立一项窥淫罪及一项私密窥视罪,两者为独立罪行。窥淫罪指,为了得到性满足而观察或记录私密行为。而私密窥视指,不论目的为何而观察或记录私密行为,包括赚取金钱、勒索或报复等。后者为前者的法定交替罪行。“私密行为”指身处有合理期望能提供私隐的地方的行为,包括正露出其生殖器官、臀部或胸部,或这些部位只以内衣遮盖;正在如厕;或正进行性行为。

无设备辅助亦可构成犯罪

当局建议,上述罪行适用于任何人为了得到性满足,在未经受害人同意下,不论有没有设备辅助,观察受害人进行私密行为或记录受害人进行私密行为的影像,或操作设备使人能够观察该私密行为或记录该私密行为的影像。任何人安装设备、或建造或改装任何构筑物或其部分,而目的是使其本人或另一人犯窥淫罪或私密窥视罪,亦会构成犯罪。

建议无论公私地方“偷拍裙底”亦属违法

另外,当局建议就“未经同意下拍摄私密处”,接纳法改会的建议,拟就未经同意下为了得到性满足而拍摄私密处订立一项罪行,并就未经同意下不论目的拍摄私密处另行订立一项罪行,会涵盖普遍理解为“拍摄裙底”的行为,即指任何人在未经受害人同意下,在受害人的衣服下面操作设备,使其本人或另一人能够观察受害人的私密处,或记录受害人私密处的影像,无论是在公众还是私人地方发生,两项拟议罪行皆适用,各属一项独立罪行,也适用为法定交替罪行。

因“自拍”等情景难定义 不涵盖“拍摄衣领”

但不涵盖由上而下“拍摄衣领”的行为,当局指“拍摄衣领”的定义,不如“拍摄裙底”般清晰,以及前者可能涵盖多种情景,例如“自拍”,故不建议纳入拟议罪行。不过,某人的私密处是指其生殖器官、臀部或胸部,不论这些部位是外露或只以内衣遮盖。

发放偷拍性影像、意图侮辱受害人亦构罪

发放偷拍性影像及未经同意下发放私密影像方面,当局建议各订立一项特定罪行,适用于任何人发放明知是从窥淫、私密窥视或未经同意下拍摄私密处的行为,为了得到性满足或不论目的所得的影像,包括照片和影片。以及如发放者意图导致受害人受困扰,或明知或有理由相信发放该等影像会导致或可能导致受害人受侮辱、惊恐或困扰,即构成犯罪。

在现行法例下,并无针对上述行为的特定罪行,要视乎案件,曾援引“游荡”、“公众地方内扰乱秩序行为”、“破坏公众体统”等处理,其中过往用“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罪行,控告涉及在公众和私人地方使用手提电话拍摄裙底,及在未经同意下上载私密影像,于2015年至2018年共有约200宗个案罪成,惟随住终审法院案例,该罪不再适用于同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