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控康文署一级康乐助理员 向同事借贷及索贿逾9000元

撰文: 郑秋玲
出版:更新:

廉政公署今日(5日)落案起诉一名康乐及文化事务署一级康乐助理员,控告他涉嫌未经许可,向受其监督的两名同事,索取及收受贷款并索贿,金额共逾9,000元。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下星期二(9日)在东区裁判法院答辩。

廉政公署今日(5日)落案起诉一名康乐及文化事务署一级康乐助理员,控告他涉嫌未经许可,向受其监督的两名同事,索取及收受贷款并索贿,金额共逾9,000元。(资料图片)

被告陆建勋(57岁),被控两项订明人员索取和接受利益罪名,及五项订明人员索取利益罪名,均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3条。被告另被控一项公职人员索取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2)(a)条。廉署早前接获康文署转介的贪污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涉嫌罪行。有关罪行涉嫌于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发生。

被告于案发时任职康文署一级康乐助理员,被派驻到鲤鱼门公园工作,负责监督该公园的清洁及维修工作,包括公园清洁承办商的清洁工人的工作。若被告与邻组一名署理二级康乐助理员在同一更份工作,而对方的上司并非当值,被告亦会负责监督该署理二级康乐助理员的工作。

其中两项控罪指被告涉嫌未得行政长官一般或特别许可,向该署理二级康乐助理员及鲤鱼门公园清洁承办商一名清洁工人,索取及接受两笔分别2,000元及5,000元的贷款。

另外五项控罪指被告涉嫌未得行政长官一般或特别许可,先后三次向上述署理二级康乐助理员,索取另外三笔共逾2,000元的贷款,以及于另外两个场合向上述清洁工人每次索取数百元贷款。

余下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该署理二级康乐助理员索取数百元贷款,作为协助对方获取对其有利的员工评核报告的报酬。

康文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