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少年不满带镭射笔游行被裁有罪 官指推断稳妥驳回上诉
15岁少年去年9月21日屯门游行前,被发现藏有镭射笔、改装雨伞和行山杖,经审讯后被裁定两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被判入更生中心。他早前提出上诉,指原审官错误裁定他想用该些物品作攻击用途。高等法官今(20日)驳回其上诉,并指原审官是考虑了少年当时在全副装备下带同镭射笔,才推论他带著镭射笔,其目的是要照射他人的眼睛。法官认为定罪稳妥,没有可令人诟病之处,维持原判。
少年料下月将获释
上诉人案发时15岁,审讯时已年满16岁。他原被控1项“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涉及管有镭射笔,以及1项“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即管有改装雨伞和行山杖。原审裁判官在裁决前,把首项控罪改为“有意图而管有攻击性武器罪”,并裁定上诉人两罪均罪成。上诉人去年11月被判入更生中心,早前透露料下月获释。
有考虑上诉人行为才作推断
上诉人指原审裁判官错误裁定上诉人使用镭射笔的目的,必然是照射他人的眼睛。上诉人反驳称他案发时未有尝试逃跑或拒绝被调查,他不一定是以非和平方式参与游行。惟法官在判词中指,原审裁判官是考虑上诉人在警方防线前徘徊,以及在背包中被搜出可用作肢体碰撞中保护自己的物品,认为上诉人必定不是意图参与和平的游行。
上诉人当时全副装备
此外,原审裁判官亦考虑上诉人是全副装备下带同镭射笔,因此推论他使用镭射笔,必然是照射他人的眼睛。法官认为,原审裁判官的推论有充分证据支持,亦是唯一合理的推论。法官在判词中亦指根据专家证据,涉案镭射笔可以用作伤害他人。
声称为环保用改装伞欠理据
法官又反驳上诉人出于环保意识,才继续使用破烂的的雨伞及行山杖的说法,认为该些说法纯属臆测,缺乏证供支持。而原审裁判官有权裁定它们是蓄意被改装,并推论改装这些物件的意图是“用作伤害他人”。
修改控罪未对上诉人不公
上诉人亦质疑,原审裁判官在裁决前才提出修订控罪,而原本的控罪和修订的控罪是截然不同。惟法官在判词指,两罪并非完全不同的控罪条文,修订未有对上诉人不公。
案件编号:HCMA1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