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丽选举呈请|辩方指刘曾被裁不符资格  判决将一直影响参选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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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宣誓风波被递夺立法会议员资格的刘小丽,2018年欲再参加九龙西区补选,却被选举主任指她引述亲中报章等资料,指其主张自决为由,认定她非真诚拥护基本法,因此被裁定提名无效。刘小丽不满选举主任未有给予她申辩的机会,因而提出选举呈请,案件今(7日)在高等法院聆讯,代表选举主任的大状指,刘在宣誓案中被裁定不乎符合议员资格,有关裁决会一直影响她以后的参选,除非刘有证据证明其立场已改,又指法庭亦可就此作出裁决。法官听罢陈词后押后裁决。

刘小丽因为曾慢读誓言,而被裁定失立法会议员资格。(资料图片)

呈请人为刘小丽,答辩人为选举主任郭伟勋及陈凯欣。

同一主任有让姚松炎解释

刘的律师指出,因宣誓事件被“DQ”的姚松炎,在立法会九龙西选区补选“入闸”前,也获选举主任查询他是否拥护《基本法》,不解为何同因宣誓事件被“DQ”的刘小丽,却未获选举主任查询,刘从而失却作出申辩的机会,而处理刘及姚提名资格的选举主任却是同一人,认为情况构成程序不公。

指刘曾被裁定不符合议员资格

答辩人的律师却指,刘小丽在宣誓事件中被高等法院裁定她未有符合《基本法》第104条,即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换言之她被裁定不合符出任议员的资格,同样亦不合符参选的资格。律师又举例解释,如有议员因支持香港独立而被“DQ”,在情况没有转变的情况下,为何他会获参选资格?

有关情况会一直影响其参选资格

辩方又指,有关裁定会一直影响其参选资格,直至情况有变,律师又指,政治立场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即使改变了立场,责任也应在呈请人身上,由她主动向选举主任提出证据,证明她的立场已变,或法庭可考虑证据作出新裁定。他又补充,除选举主任外,法庭也有权考虑该人是否真诚拥护《基本法》。

刘曾在访问中称不支持港独

刘则反驳称刘在补选前接受《明报》访问时,已表示不支持港独及拥护《基本法》,以巩固一国两制,但选举主任依然不信纳其说法,认为她只是为“入闸”而提出相关说法。

案件编号:HCAL 24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