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丽参选被DQ指有违《人权法》 质疑陈凯欣非恰当当选求覆核

撰文: 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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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立法会九龙西补选前,报名参选的刘小丽被选举主任引述亲中报章等资料,以其曾主张自决为由,认为她非真诚拥护基本法,因此提名无效。刘小丽上周五(25日)入禀高等法院提出选举呈请,刘小丽指选举主任并没有给予她机会解释及回应,违反《香港人权法》第21条,要求法庭裁定当时为候选人陈凯欣是否恰当地当选。

刘小丽表示,已就选举主任拒绝确认其参选资格入禀法院,作选举呈请。(资料图片)

被指与朱凯廸等曾提民主自决

本案呈请人为刘小丽,答辩人为选举主任郭伟勋及陈凯欣。

呈请书指出,郭于去年10月12日通知呈请人,其选举提名无效。郭引述刘小丽于2016年与香港众志及立法会议员朱凯廸,提及“民主自决”的共同声明、宣誓事件及她于脸书上发布的总纲,并指有关事件令人质疑她是否真诚拥护《基本法》及认同中国政府于香港的主权。

被拒参选有违《人权法》

呈请人直指选举主任未有给予申辩机会,便裁定其提名无效,损害了呈请人参与选举的权利,违反《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及《香港人权法》第21条,法庭裁定于当时为候选人陈凯欣是否恰当地当选。

案件编号:HCAL24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