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天琦上诉|上诉庭指保护本土文化非减刑理由 量刑非过重
本土民主前线前发言人梁天琦因2016年旺角冲突事件,就暴动和袭警被判囚6年,他虽然就刑期提出上诉,但上诉庭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案被囚7年及3年半的卢建民及黄家驹亦上诉失败。上诉庭在判词强调,法治为香港的核心价值和基石,暴动涉以暴力集体破坏或威胁公共秩序,对法治构成即时威胁,以6年为量刑起点并非过重。虽然梁天琦本意为保护本土文化,但不构成减刑理由。
上诉庭在判词中强调,暴动涉以暴力集体破坏或威胁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宁,对法治构成即时、极其严重及恶劣的影响。上诉庭称,法治是香港的核心价值及成功的基石,若要维持香港的文明自由、持续进步及发展,法治必不可少,而法治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元素是市民必须守法。
需向公众说明 不容公共秩序被人破坏
上诉庭续指,法律亦必须确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宁受到保障,不受暴力冲击,若不维持公共秩序,市民的各种自由和权利也会消失。暴动罪的判刑必须反映法律对维持公共秩序的决心,并向公众说明不容公共秩序被人破坏及扰乱,判刑必须具惩罚性及阻吓性,而在暴动罪的案件中,个人理念非求情理由。
就梁天琦的刑期上诉,上诉庭指亚皆老街暴动为较早前砵兰街暴动的延续,认同原审法官称亚皆老街暴动属有预谋犯案,梁自砵兰街暴动开始便在场,目睹事件如何发展,他既在亚皆老街参与暴动及向警员施袭,便不能辩称警员出现及之后的冲突属预期之外,原审法官可以砵兰街暴动作为事实背景考虑。
指砵兰街暴动在闹市发生 必对公众构成危险
上诉庭续指,虽然梁的本意为保护本土文化,但这不构成减刑理由,而纵使原审法官不应将梁被捕后才发生的快富街纵火事件纳入量刑考虑,但以亚皆老街的暴动情况、使用暴力的严重程度而言,6年为量刑起点并非明显过重。
就卢建民的定罪及刑期上诉,上诉庭认为原审法庭已就控罪中的共同目的正确地引导陪审团,没有法律上的错误。至于刑期方面,上诉庭考虑到砵兰街暴动规模大、时间长、有一定程度预谋,而案发地点属闹市,人流较多,必然对公众构成很大的危险,但暴动者却以警员为施袭目标,恃人多势众,无故对警员施袭,使用的暴力极严重,认为7年监禁为起点非过重。上诉庭亦认为黄家驹的量刑起点合适,原审法官已充分考虑所有求情因素。
案件编号:CACC164/2018